“太荒唐了!和自己老婆同房,也构成强奸?”且看法院如何判
“为什么抓我?她是我老婆,和自己老婆同房也犯法吗……”
当公安机关办案民警上门时,男子赵某还不明白自己犯了罪,倍感委屈地喊道。
特别提示:本文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河北邯郸,农村男子赵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情商较低,特别是在处理人际关系上,赵某说话从不知道拐弯,被人暗地里称为“钢铁直男”。
赵某家在当地属于大家族,赵某自己家里的经济条件,也还算可以。
男子赵某在到了娶妻成家的年龄后,通过其父母亲戚的张罗,与女子王某结婚,组建了一个小家庭。
赵某和女子王某二人结婚后,一连生育了两个孩子。
但是,两人的夫妻感情却并不好,尤其是在有了孩子后,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在女子王某看来,赵某一直都非常自私,作为一个男人,他对自己的妻子,从未有过关心和体谅。
相反地,即使在家里,面对自己的妻子,赵某也从不知道退让,哪怕一个很小的事情,他也总要争个赢,不赢不罢休。
渐渐地,对自己的丈夫,女子王某攒够了失望。
她认为,自己在这个家里,从未得到过丈夫的爱,也感受不到丝毫的家的温暖。
人一旦心凉了,九头牛也拉不回来,女子王某在一次争吵后,离开赵某家,与赵某分居了。
2021年4月22日,女子王某经过深思熟虑,向当地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男子赵某离婚。
法院受理了女子王某的离婚诉讼后,还没有安排好开庭时间,便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
当年的4月30日下午,男子赵某借酒消愁,在酒后找到了已与其分开居住的王某,趁着酒劲,欲强行与女子王某发生性关系。
早就对赵某死了心的王某,自然不从,反抗激烈。
然而,毕竟男女有别,无论是体力,还是耐力,女子王某都不是赵某的对手,渐渐地,女子王某体力不支了。
眼看就要得逞的时候,男子赵某却发现女子王某正处于生理期,便停下了动作,随后自行离开了。
赵某离开后,女子王某一下子瘫坐在了地上,想着自己和赵某结婚后的种种,所有的伤心和委屈,一下子涌上了心头,她毫不犹豫地拨通了报警电话。
接警后,警察很快到达,弄清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后,警察找到了赵某。
赵某到案后,虽然其并不认为自己涉嫌犯罪了,但他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却没有丝毫隐瞒,一五一十地作了交代。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女子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案发后,法院对于二人的离婚诉讼,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赵某与女子王某经过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
离婚后,考虑到孩子尚小,女子王某对赵某的强奸行为,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对赵某的强奸行为(未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女子王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依法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以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律师说法】
结婚证,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婚内强奸这个话题,一直存在争议。
有人主张婚内夫妻之间,不应该存在强奸,有人则认为应当存在。
站在不同的角度,都有其道理,都有其正确的一面。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从恋爱到结婚,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时起,即应视为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夫妻生活,是夫妻之间的应有之义,这种同意,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是一直有效的。
同时,也不需要“一事一议”,每次都须征得女方的同意。
即使有因女方不同意,男方用强的情形,也只能视为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男方按故意伤害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强奸。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结婚证,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犯罪。
在此,刑法并没有将夫妻关系,排除在强奸犯罪之外。
他们认为,性自主权,是女性的重要权利,不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何人,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犯罪。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不应存在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的规定,结合立法精神来看,强奸罪中的性行为,是具有非法性的,是不被法律和道德认可的。
按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
因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认可夫妻之间存在强奸,这便派生出刑法上一个矛盾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方面,有一个无限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认可婚内存在强奸犯罪,那么,当妻子不愿意时,面对丈夫欲行夫妻之事的念头,她有权依据以上规定,对丈夫实施无限防卫,将其打伤打残,甚至打死。
很显然,这是违背常理的。
因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婚内强奸”的。
但是,虽然夫妻之间一般不存在强奸,却有例外,特殊情况下,女方公开表明要终止,或者解除夫妻关系,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比如,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女方主动离开男方,分居生活。此时,如果男方进入女方单独居住的地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再比如,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女方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明确地、公开地表明了其“不同意”的意志,此时,如果男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是成立的。
总的来说,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强奸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的情况,正符合该情形。
有了以上认识后,对于本案的“罪与罚”,自然清晰了。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具有夫妻关系的“婚内强奸”,排除在犯罪之外。
强奸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其侵犯的,除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外,还侵犯了被害妇女的人身安全。
性自主权,是女性的重要权利,不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何人,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犯罪。
夫妻之间也如此。
本案男子赵某“霸王硬上弓”,违背其妻子王某的意志,欲强行与其完成夫妻之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男子赵某在意图强行与其妻子王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了王某的强烈反抗,后其发现王某处于生理期,遂放弃了继续犯罪。
对于赵某的这种行为,有人提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提出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犯罪中止,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男子赵某,是在发现其妻子王某处于生理期后,主动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对此观点,本人认为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同样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主动放弃,中止犯罪而使该犯罪未得逞的行为。
两者相同的后果,是犯罪没有得逞。
不同的是犯罪没有完成的原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主动中止。
犯罪未遂,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
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分子是未遂,还是中止,除了其自己交代以外,主要还应当看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看犯罪是否有条件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不自己主动中止,能否继续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坚持,能够继续完成犯罪,其主动放弃的,则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这种情况,是因为犯罪分子内心“良心发现”,主动弃恶从善,放弃犯罪。
如果犯罪分子主观上没有放弃犯罪的想法,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达到目的,不能完成犯罪,则应认定为未遂。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赵某主动放弃,没有继续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
但是,这种观点,其实是不完整的。
综合全案分析,男子赵某侵犯其妻子王某,是为了满足其一时之欲。
其妻子王某处于生理期,是他事前没有预料到的,属突发情况,也属于他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此时,他不得不放弃犯罪,这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犯罪未能得逞,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
因此,本案男子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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