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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了,你要负责!”男子嫖娼后“喜当爹”,结果却另有玄机

法律人2023-07-12 23:46:004

特别提示: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我怀孕了,孩子是你的,你要负责!”

江苏男子郭某,从小聪明好学,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很有一套。

郭某大学毕业后,没有选择按部就班地体制内的工作,而是看准机会,自己创业。

郭某由于选对了行业,跟上了国家政策的步伐和时代的风口,没过几年,便赚得盆满钵满。

因此,年纪轻轻的郭某便事业有成,有房有车,成为了一名成功人士。

一天,郭某的手机微信上,突然收到了一条信息,他点开看后,立即不知所措了。

事情还得从20多天前说起,在大约20几天前的一天,郭某闲来无事,打开手机网络,进入了某休闲网站闲逛。

在网络上,郭某认识了身材火辣、年轻漂亮,自称只有18岁的女大学生杨某。

聊着聊着,郭某不自觉的心猿意马起来,他向女子杨某提出了见面的要求。

令郭某颇感意外的是,女子杨某居然没有任何推辞,非常爽快地答应了。

就这样,二人在某酒店房间见面后,很快便发生了亲热关系,事后,郭某按约定支付了4500元给女子杨某。

事后,郭某很快便将这此事抛到了脑后。

然而,就在郭某快要把这件事情忘掉的时候,他手机微信上突然收到了一条好友申请,来人自称是上次与其有过一面之缘的女子杨某。

由于对年轻懂事的杨某很有好感,郭某未加思索,迅速地通过了她的好友申请。

然而,令郭某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他便被告知“喜当爹”了。

为了让郭某相信,女子杨某同时还给他发来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

接着,杨某提出要求,让郭某给她转账2万元,作为去医院打胎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否则便将两人的事情公开。

郭某不敢耽误,收到信息后,第一时间按照对方的要求,转去了2万多元。

至此,郭某认为事情总算解决了,长呼了一口气。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没过多久,警察又找上门来,让他协助调查。

原来,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这其中还暗藏着玄机。

根据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案卷显示,2021年3月,江苏苏州的00后青年男子肖某、杨某和其女友王某,三人组织起了一个拥有四、五名失足妇女的卖淫团伙。

肖某等三人,平时便在网络上四处寻找作案目标,有人上钩后,他们便将其安排给下面的失足妇女,双方完成交易后,按比例分成。

2021年3月23日,男子郭某被肖某等人,通过以上途径,安排给女子杨某,二人以4500元的价格完成了交易。

此后大约二十天左右,肖某等人又开始了下一步“杀猪盘”行动,他们利用手里掌握的郭某的信息,冒充失足女杨某,以女子杨某的名义,添加了郭某的微信,然后谎称怀孕。

为了将假戏做真,他们还伪造了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等,要求郭某支付打胎的手术费、营养费等。

信以为真的郭某,害怕其嫖娼的事情败露,便按照对方的要求,支付了2万多元。

直到肖某等人因为其他的事情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郭某被做套骗取了2万元的事,才随之浮出水面,真相大白。

【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律师说法】

常言说艺术来源于生活,果然不假!

过去只能在小说、电视剧里才能看到的情节,在现实里出现了。

对于本案,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看待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的“罪与罚”。

本案中,肖某、杨某等三人,通过网络物色目标,然后介绍给失足女发生非法交易,其行为,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案中,肖某、杨某等人,通过社交网络招嫖,物色目标后介绍给失足妇女,此后参与分成,依法构成介绍卖淫罪。

对于介绍卖淫罪,其量刑处罚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果肖某等三人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情节,属情节严重。

根据以上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本案肖某等三人的这一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郭某害怕嫖娼的事情被公开的心理,采取威胁的手段,胁迫其转账支付2万多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周律师认为,本案肖某等三人的以上行为特征,更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为诈骗罪,更为合适。

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敲诈勒索,行为人一般使用的是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

本案中,肖某等人虽然也有利用郭某害怕嫖娼被曝光的心理,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但是,他们并没有采取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而是冒充失足妇女杨某身份,谎称怀孕,并伪造医院的检查报告单,采取的,更多的是欺骗的手段。

诈骗犯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犯罪,行为人一般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主动交出财物。

本案中,郭某对女子杨某的身份,是没有怀疑的,对其怀孕的事实,也是信以为真的,他也主要是在基于这种错误认知的前提下,为了解决麻烦,“心甘情愿”地支付2万多元给女子杨某(事实上不是杨某),因此,本案肖某等人的这一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被告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肖某、杨某等三人,通过网络物色目标,然后介绍给失足女发生非法交易,并对违法所得按比例分成,三人的该行为,依法构成介绍卖淫罪。

同时,肖某等三人又冒充女子杨某,谎称怀孕,骗取郭某2万多元,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介绍卖淫罪和诈骗罪,分别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最后肖某等人分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郭某与女子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同时,女子杨某,如果被查获多次违法,属于情节严重,可能被依据以上规定,定格处罚。

另外,本案失足女杨某,虽然肖某等人是利用她的身份,实施的诈骗犯罪,但是,由于女子杨某并不知情,她没有参与该犯罪,因而其不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说完了刑事责任,再来看民事责任。

本案中,郭某涉及嫖娼的行为,除公安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知晓郭某的相关信息外,他人无权侵犯其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肖某等人利用郭某的身份信息,隐私等实施诈骗犯罪,侵犯了郭某的隐私权。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本案经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提出,这郭某也太天真了,自己做过的事,就没有数吗?

这么轻易就“中招”,上当受骗,典型的“人傻钱多”!

还有人说,这么容易就成功了,估计骗子都觉得没有成就感。

郭某也是奇葩,“喜当爹”,结果惊喜变惊吓!

头条网友,高手如云,如果是你,会怎么处理呢?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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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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