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半年入不了洞房,男子愤而起诉,法院:离婚,彩礼全额退还
江苏镇江,家住农村的单身男子徐某,性格内向,老实本分。
徐某从小就不善言辞,不愿与人交流,更害怕和异性交往,即使偶尔有女孩子主动和他说话,他也会脸红,心跳加速,不敢正眼看人家。
转眼间,徐某长大了,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到了结婚成家的年龄后,徐某却因为性格原因,一直没有找到女朋友。
徐某的父母,看着村里和儿子年龄差不多大的,孩子都会打酱油了,而他却连女朋友都没有,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当然,徐某自己内心也是非常焦急的,他做梦都想有一个女朋友。
徐某隔壁村,有一名比他小几岁的女子施某。
施某从小性格泼辣,很有主见,高中未毕业便进城打工了。
女子施某自进入城里后,很快就“入乡随俗”,适应了城里的生活,衣着光鲜、打扮时髦。
后来,在春节放假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二人经过相亲,彼此认识了。
此后,女子施某和男子徐某二人,因为才见几次面,交往不深,双方都没有什么特别的印象。
倒是双方的父母,对这门亲事非常地满意,很快的,在双方家长的积极撮合下,女子施某和男子徐某二人,按照当地风俗,领证结婚了。
双方结婚,男子徐某家按照女方的要求,在购买了“三金”首饰、衣物等之后,还支付了彩礼8.8万元。
新婚当天,宾客散尽之后,满怀激动心情的新郎徐某,进入新房,欲一亲芳泽,进入自己婚礼的压轴好戏。
然而,男子徐某的行为,却遭到了新娘施某的激烈反抗,起初,徐某认为女子施某是因为第一次,害羞,便未再坚持,打算等过一段时间再说。
但是,一直到等到第二天,第三天,一周后,一个月后,一直到6个月之后,女子施某,都没有让男子徐某近身。
好不容易娶妻结婚,却娶了个“寂寞”,男子徐某非常伤心,常常独自落泪。
时间一长,男子徐某的父母也看出了端倪,经过仔细询问,得知真相后,十分愤怒,要求女子施某给个说法。
在此情况下,女子施某却什么也不肯说,始终保持着沉默,接着她就搬回了娘家,不再回到徐某家。
不久,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男子徐某明白了“强扭的瓜不甜”的道理,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女子施某返回其支付的彩礼金8.8万元,以及“三金”首饰等。
但是,到了开庭时间,在法庭上,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女子施某却不同意离婚。
女子施某提出,双方是经过合法程序,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两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相应的,二人是夫妻,自然不应该退还8.8万元的彩礼金和“三金”首饰等。
另外,对于男子徐某提出的其不履行妻子义务,两人没有夫妻之实一事,女子施某并未否认。
但是,其给出的理由,却让人匪夷所思,女子施某提出,她之所以不同意和男子徐某有夫妻之实,行夫妻之事,是为了男子徐某的身体健康着想。
法庭经过调查,查清了事实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夫妻生活,是夫妻之间的应有之义,
本案被告施某与原告徐某结婚后,拒绝与其同房,二人没有夫妻生活。
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二人之间没有夫妻感情,依法应准许离婚。
原告徐某提出的返还彩礼金8.8万元和“三金”首饰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可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鉴于本案原被告两人未共同生活,且结婚时间较短,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准许原被告二人离婚,被告施某返还彩礼金8.8万元及“三金”首饰给原告徐某。
【律师说法】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提出,如果男子徐某“男人”一点,强行与其已经履行了结婚手续的妻子施某,完成夫妻之实,会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具有夫妻关系的“婚内强奸”,排除在犯罪之外。
强奸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暴力犯罪,其侵犯的,除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外,还侵犯了被害妇女的人身安全。
性自主权,是女性的重要权利,不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何人,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犯罪。
夫妻之间也如此。
如果本案男子徐某“霸王硬上弓”,违背女子施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完成了夫妻之实,则等待他的,可能是法律的制裁。
对于婚内是否存在强奸,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发生两性关系,属于理所当然,不应存在强奸一说。
这种观点认为,男女之间从恋爱到结婚,自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时起,即应视为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夫妻生活,是夫妻之间的应有之义,这种同意,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是一直有效的。
在此期间,男方发生性关系,不存在违背女方的性意志。
女方的这种同意,不需要“一事一议”,每次都须征得女方的同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一直有效。
即使有因女方不同意,男方用强的情形,也只能视为家庭暴力,严重的,可对男方按故意伤害处罚,但不构成强奸。
但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夫妻之间,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同样也可以构成强奸犯罪。
他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犯罪。
特别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具有夫妻关系的强奸,排除在犯罪外。
他们认为,性自主权,是女性的重要权利,不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何人,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犯罪。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不应存在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犯罪的规定,结合立法精神来看,强奸罪中的性行为,是具有非法性的,是不被法律和道德认可的。
按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
因此,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认可夫妻之间存在强奸,这便派生出刑法上一个矛盾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方面,有一个无限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认可婚内存在强奸犯罪,那么,当妻子不愿意时,面对丈夫欲行夫妻之事的念头,她有权依据以上规定,对丈夫实施无限防卫,将其打伤打残,甚至打死。
很显然,这是违背常理的。
因而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婚内强奸”的。
但是,虽然夫妻之间一般不存在强奸,却有例外,特殊情况下,女方公开表明要终止,或者解除夫妻关系,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比如,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女方主动离开男方,分居生活。此时,如果男方进入女方单独居住的地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再比如,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女方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明确地、公开地表明了其“不同意”的意志,此时,如果男方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是成立的。
在这个方面,我国是有先例的,当事人被以强奸罪判处了刑罚。
总的来说,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强奸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过夫妻生活,是夫妻之间的应有之义。
男女结婚,传宗接代,人类繁衍,是天经地义的。
本案女子施某在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取了男子徐某的彩礼金8.8万元,以及“三金”等,二人举行婚礼之后,却不履行妻子义务,拒绝与自己的合法丈夫同房。
从法律规定上看,双方没有夫妻之实,男子徐某提出离婚,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彩礼问题,针对类似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女子施某虽然口头上不同意离婚,身体却出卖了她,其不同意与自己的合法丈夫有夫妻之实,拒不履行妻子的义务。
其醉翁之意,可能还是彩礼问题。
因此,女子施某以双方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返还彩礼和“三金”等,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事实上,从之前媒体报道的不少相关恶性案件看,借婚姻骗取财物,令男方人财两空,容易发生血案,教训深刻,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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