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我有病!”关键时刻,她一句话叫停了男子,如何定性
特别提示: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广东中山,来自农村的年轻女孩小郭(化名,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特隐去了真名),身材苗条,面容姣好,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扑闪扑闪地会说话。
小郭天资聪颖,学习成绩一直不错,无奈因为家里经济条件差,母亲常年生病,初中毕业后,小郭为了减轻家庭负担,自己主动放弃了学业,和老乡们一起,来到了广东打工。
进入大城市这个令人眼花缭乱的花花世界后,女孩小郭的许多姐妹,渐渐地都迷失了自我,甚至自甘堕落而不知。
年轻漂亮、单纯可爱的女孩小郭,身边自然少不了追求者,其中不乏有钱的老板。
难能可贵的是,女孩小郭却始终保持着善良纯洁的初心,没有随波逐流。
事发当天夜里,女孩小郭下班后,独自一人在出租屋里休息。
突然,已进入梦乡的小郭,被一阵声响惊醒了,她睁开眼睛,发现屋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一个陌生男子。
陌生男子见小郭醒了,一把捂住她的嘴,然后用另外一只手,狠狠地掐住她的脖子,让她既不能反抗,也无法呼救。
突如其来的侵犯,令女孩小郭一下子没有反应过来,被吓懵了,她一时不知所措。
随后,陌生男子开始了进一步动作,意图侵犯女孩小郭。
女孩小郭自然不肯就范,拼命反抗。
但是,毕竟男女有别,小郭哪是身强体壮的青年男子的对手,很快地,女孩小郭便体力不支了。
眼看就要落入陌生男子的魔掌时,女孩小郭突然冷静了下来,她忍住即将掉下来的眼泪,强作镇定地说:“大哥,别这样,我有不方便说的病,不能害了你!”
陌生男子闻言,犹豫了一会儿后,停止动作,放开小郭,起身离开了。
陌生男子离开后,惊魂未定的小郭,立即拨打110电话报了警。
接警后,警察很快到达现场,经法医检验,女孩小郭因反抗,导致身上多处受伤,但均为轻微伤。
警察随后调取了事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
原来,当晚进入女孩小郭房间里的,是与其一起在厂里打工的男子田某。
男子田某一直暗恋着小郭,却又不敢表白,当天晚上喝了不少酒后,鬼使神差地进入了女孩小郭的出租屋。
接着便发生了以上的一幕。
得知女孩小郭报警后,男子田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到案后,男子田某没有丝毫隐瞒,一五一十地供述了其所有的犯罪事实。
当天,男子田某便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田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女子小郭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田某违背受害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田某的犯罪,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依法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田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综合以上情节考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人田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律师说法】
女孩子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当性侵无法避免时,面对力量悬殊、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应尽量“智取”,不提倡蛮干,激怒犯罪分子,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生命是无价的,为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应该以生命安全为重。
那么,本案从法律上,应当如何看待呢?
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强奸罪的手段,有三种情形,即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和胁迫手段,是强奸犯罪的常见犯罪形式。
另外,利用被害妇女醉酒、熟睡或者被下迷药等,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属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强奸犯罪案件的认定,关键因素,是看其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强奸犯罪案件的认定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但是,人的意志属主观范畴,要对其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司法实践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除了客观证据外,事发后,受害妇女是否第一时间报案,是认定是否违背她的意志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女孩小郭事发时不认识被告人田某,其被侵犯(未遂)后,第一时间报了警,足见男子田某的行为,是严重违背其意志的。
相应的,本案男子田某偷偷进入女孩小郭的房间,采取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显而易见地,其行为,构成强奸犯罪。
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男子田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因为受害女孩小郭称其有病,遂放弃了继续犯罪,离开了现场。
对于田某的这种行为,有人提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提出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犯罪中止,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田某是对女孩小郭的话信以为真,害怕被传染疾病而主动放弃犯罪,应属于犯罪中止。
对此观点,本人认为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同样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主动放弃,中止犯罪而使该犯罪未得逞的行为。
两者相同的后果,是犯罪没有得逞。
不同的是犯罪没有完成的原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主动中止。
犯罪未遂,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
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分子是未遂,还是中止,除了其自己交代以外,主要还应当看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看犯罪是否有条件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不自己主动中止,能否继续完成。
如果犯罪分子坚持,能够继续完成犯罪,其主动放弃的,则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这种情况,是因为犯罪分子内心“良心发现”,主动弃恶从善,放弃犯罪。
如果犯罪分子主观上没有放弃犯罪的想法,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达到目的,不能完成犯罪,则应认定为未遂。
本案中,难点在于,从表面上看,如果男子田某不听女子郭某的劝告,不顾自己是否可能被传染可怕的疾病,从当时的情况看,他是能够继续完成犯罪的。
因而,看起来,是他主动放弃了,没有继续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
但是,这种观点,其实是不完整的。
综合全案分析,男子田某侵犯女孩小郭,是为了满足其一时之欲,在明知有染病的危险,而且还可能是无法治愈的疾病的情况下,他是绝不会以身犯险的。
而且,出现这种情况,是他事前没有预料到的,属突发情况,也属于他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为了避免染病,他不得不放弃犯罪,这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犯罪未能得逞,符合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
因此,本案男子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未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
对于本案的量刑,有人提出,正常情况下,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最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本案法院却只判了男子田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这中间,是否存在猫腻?
事实上,本案法院对男子田某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男子田某,存在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表现为:
1、本案男子田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构成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本案男子田某,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以上规定,构成自首。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男子田某属犯罪未遂,根据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男子田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案男子田某,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基于以上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最后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作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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