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7269

怀疑妻子不忠,男子将“百草枯”涂妻子内裤致其死亡,法院:判刑

法律人2023-07-13 00:07:140

江苏扬州,女子莫某是一个生意人,性格豪放,擅长交际,因而其朋友众多,事业也做得风生水起。

然而,“世上安得双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事业有成的莫某,感情却不顺,因为她忙于事业,很少有时间照顾家庭,其丈夫最终选择了和她分道扬镳。

离婚后的莫某,一个人过了很长的时间,虽然她认识的人很多,但合适的人,一个也没有。

女子莫某,已不记得自己曾经有过多少次,醉酒买夜、梦里醒来,一个人孤单地念着“相识满天下,知己能几人?”

后来,在家人的催促下,女子莫某通过相亲,认识了同样是离异的男子张某。

40多岁的张某,高大帅气,性格内向,老实本分,和女子莫某认识后,经常对她嘘寒问暖,展开了追求。

女子莫某,原本不看好张某的,但随后被他的真诚打动,认为张某老实可靠,值得托付,便与张某在一起了。

然而,女子莫某和男子张某,二人结了婚,一起共同生活不久,矛盾和分歧便渐渐产生了。

女子莫某因为生意上的事,交际广,异性朋友众多,同时应酬多,经常很晚才回家。

尽管张某明里暗里“抗议”了多次,但是女子莫某却并未放在心上,依旧我行我素。

时间一长,生性多疑、缺乏自信的张某,开始怀疑妻子莫某在外面有人了。

“疑心生暗鬼”,渐渐地,男子张某的“心魔”越来越盛。

事发当天,为了教训“对方”、惩罚妻子,张某暗中买来了剧毒农药“百草枯”,然后偷偷地涂抹在莫某的内裤上,并将其晾干。

毫不知情的莫某,穿了涂有剧毒的内裤后,很快便出现了下身皮肤溃烂、胸闷、呕吐等症状。

被人送到医院后,经验丰富的主治医师,经过检查,很快便判断出系农药“百草枯”中毒。

为了保险起见,医院进行了化验,确定了女子莫某所中的毒物,其成份为剧毒农药“百草枯”。

现阶段,人畜中了剧毒农药“百草枯”后,没有解药。

几天后,女子莫某在巨大的痛苦中,离开了人世。

莫某死亡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了调查,很快便确定,男子张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被传唤到案后,没几个回合,张某的心理防线,便被办案民警突破了,其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其妻子莫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出于报复和泄愤的目的,将剧毒农药“百草枯”投放在其贴身衣服上,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案发后,取得了受害人父母的谅解,可以依法获得从轻处理。

【裁判结果】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律师说法】

“投毒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4的规定,即“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采用投毒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如将毒物投入公众或者不特定人饮用的水、食物等之中,可能导致不特定人中毒身亡的行为。

而本案中,张某因怀疑其妻子莫某有外遇,出于报复泄愤,教训其妻子莫某的目的,将“百草枯”喷洒在其内裤上。

从主观上看,张某的作案对象,是其妻子,没有针对不特定的其他人。

从客观上分析,由于内裤是其妻子的专属用品,不可能有其他人使用,因而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遭受伤害的,也仅仅只是其妻子本人,不会危害不特定其他人的人身安全。

因此,本案张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投毒罪。

本案中,张某投毒,致使其妻子中毒死亡,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

这主要是因为,张某内心,并没有杀死其妻子的故意,他是因为妻子同其他男人交往,心生怨恨,因而产生了教训、惩罚其妻子的想法。

他的内心,没有要杀死其妻子莫某的想法。

最终导致张某的妻子死亡,张某本人也是完全没有预料到的,这不是其本意。

闯下如此大祸,完全超出了张某的预料之外。

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虽然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其目的只是报复泄愤、打击伤害被害人,以给其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为目的,而非剥夺其生命。

故意杀人,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你命”,直接明确。

正确区分两罪,需要从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作案时间、选择的作案作案工具、作案时打击的部位、次数以及事后是否施救,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张某主观上,不具有杀害其妻子莫某的想法。

其作案目的,是因“疑心生暗鬼”,怀疑妻子有外遇,出于教训、报复的心态,不具有非法剥夺莫某生命的故意。

结果导致其妻子莫某死亡,这超出了张某的预料之外,这个严重后果,不影响其故意伤害罪名的认定,只能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因此,本案张某的行为,依法应属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经媒体报道后,有网友提出,“杀人偿命”,张某才判12年,是不是太轻了?

答案是,本案法院对张某的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正常情况下,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方面,一般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只有情节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才考虑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本案中,张某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主要表现在,其取得了受害人莫某父母的谅解,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属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事后也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该判决在量刑方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暑期创作大赛#

#头条家时光#

#律师来帮忙#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