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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她倚老卖老,往我身上泼大粪!”法院:侮辱罪,判刑

法律人2023-07-13 00:12:253

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看,最具价值之处在于,侮辱罪,有时候从表面上看,并不会直接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的明伤。但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它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上的“暗伤”,往往更致命。

河南商丘,75岁的农村女子熊某某,性格强势,无理也要争三分,在村里,她和大多数人都有过矛盾,发生过争吵。

55岁的女子徐某,和熊老太是邻居,两人也曾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过争吵和对骂。

案发前不久,熊老太村里组织拓宽和硬化道路,要求各家各户砍掉妨碍施工的树木。

熊老太家在砍伐树木时,倒下的树枝毁坏了别人家地里的庄稼,主人知道后,来到地里大骂。

害怕赔钱的熊老太,自知理亏,不敢应声,选择了“忍气吞声”。

回到家里后,熊老太却“疑心生暗鬼”,她认为自己被骂,是女子徐某捣的鬼,是她怂恿和指使的,便寻机又和徐某大吵了一架。

面对飞来横祸,女子徐某非常气愤但又无可奈何,只得向村委会干部寻求帮助,请求他们处理。

但是,最终因为两家积怨太深,村干部没能调解成功。

2020年9月7日早上,女子徐某在菜地里干活,熊老太路过时,再次挑起了事端,她先是对着徐某的方向吐口水,接着又污言秽语地叫骂。

女子徐某见状,停下手里的农活,声称去找村干部处理,起身回家了。

熊老太则一路尾随,同时骂声不断。

两人到家后,各自坐在自家门前,对骂起来。

对骂中,熊老太骂得越来越难听,越来越无中生有,女子徐某的丈夫实在听不下去了,气得浑身发抖,他转身跑进自家茅厕,顺手抓了一把大粪,出来对熊老太说,再为老不尊,胡说乱骂就用大粪堵住她的嘴。

见此情景,熊老太停止了叫骂,说了一句,“你家有大粪,我家就没有吗?”,然后转身进屋了。

女子徐某的丈夫,见熊老太退下,以为没事了,便朝旁边使劲一甩,扔掉了手里的大粪,然后在树上擦了几下,回家了。

殊不知,熊老太进屋,并不是打算偃旗息鼓,而是在“憋大招”。

她进屋后,找了一个废旧的脸盆,来到茅厕,装了大半盆粪水,然后端着来到了女子徐某家门口。

熊老太端着粪水过来时,女子徐某起初没有发现,猛然间,猝不及防的被泼了一身大粪,从头浇到了脚。

女子徐某的丈夫和儿子看见后,连忙上前劝阻,也被沾上了粪水,臭不可闻,见此情形,闻讯赶来的邻居们,没有人敢上前拉劝了。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事情发生后,女子徐某被75岁熊老太泼粪水的事,一传十,十传百,迅速传开了,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柄。

为此,女子徐某身心倍受打击,身心憔悴,精神恍惚,不得已住进了医院。

不久,熊老太得知后,也表示自己受到了殴打和惊吓,去医院住了下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刑初605号。】

出院后,女子徐某委托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熊老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子徐某的主要诉讼请求和理由为:

1、熊老太多次无故辱骂自己,案发时,其当众将粪便泼到自己身上,“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熊老太的行为,使自己成为了十里八乡的笑柄,给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自己精神恍惚,不得不住院治疗。

2、熊老太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尊严,败坏了自己的名誉,后果严重,依法构成侮辱罪,应当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3、熊老太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熊老太不甘示弱,也委托了律师,还提起了反诉,要求女子徐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3万元。

针对女子徐某的刑事指控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熊老太的主要辩护及答辩意见为:

1、熊老太用粪水泼女子徐某,系正当防卫,是在女子徐某的丈夫扬言要用粪便涂抹、堵其嘴后,临时起意,对等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2、熊老太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其主观上,没有侮辱他人,败坏徐某名誉的故意。

3、案发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熊老太的行为,即使被认定为具有侮辱性,但其不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因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不能成立。

4、女子徐某的丈夫,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是其首先挑起事端,使用粪便的。

熊老太泼女子徐某粪水,并非故意,而是在遭到推搡、殴打后,没有端稳泼撒的。

5、综上几点,本案女子徐某指控熊老太犯侮辱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女子徐某还应当赔偿熊老太各项经济损失5.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本案徐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指控。

本案熊老太因邻里琐事,公开用粪水泼撒徐某,侮辱其人格、败坏其名誉,导致受害人精神受到伤害,住院治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本案熊老太的行为,触犯了以上规定,构成侮辱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其反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本案案发时,女子徐某的丈夫不但没有制止纠纷的发生,反而作出过激行为,诱发了本案的进一步升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2021年5月,法院作出了判决,熊老太犯侮辱罪,判处其管制6个月,酌情赔偿徐某经济损失3000元。

【律师说法】

一言不合,就往别人身上泼大粪,真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在农村,“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本案女子徐某被75岁老太婆泼大粪羞辱的事,案发不久,就像长了翅膀,飞向了十里八乡,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对于女子徐某来说,“侮辱性”确实极大,伤害性也极强。

自然的,对于熊老太来说,年龄大,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侮辱罪的认定,客观上要求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时,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轻微的侮辱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熊老太因生活琐事,与女子徐某发生矛盾,积怨多年。

案发时,仅因毫无根据的怀疑,不敢和直接骂自己的人对抗,捡软柿子捏,无故和女子徐某对骂。

随后,为了侮辱女子徐某,让其名誉扫地,在村里抬不起头,用粪水向其身上泼撒,使女子徐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名誉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最终结果,导致女子徐某精神恍惚住院,给其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熊老太的以上一行为,侮辱了女子徐某的人格,败坏了她的名誉,而且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侮辱罪。

其次,对于侮辱罪的量刑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审理后,结合本案事件发生的经过,认为女子徐某的丈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酌情考虑,判决熊老太犯侮辱罪,判处管制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本案,有人提出疑问,女子徐某被侮辱后,为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坐视不理,均不帮助他追究熊老太的刑事责任,而是由女子徐某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指控?

也有网友提出,打击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为何他们在本案中却不作为?

事实上,本案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问题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不作为”,并不违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自诉案件,当事人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何为自诉?

具体而言,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方式的一种,是相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而言的,自诉,是“公诉”的对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本案熊老太的行为,依法构成属侮辱罪,根据以上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认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以及刑法特别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然,以上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并非绝对,如果自诉案件影响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被害人极其近亲属因特殊原因,无法提起刑事自诉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可能主动介入,转为公诉案件。

最后,本案熊老太和女子徐某,二人本是邻居,在农村,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十分常见,一般情况下,通过村委会,或者乡里司法所调解处理,绝大多数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本案熊老太不念邻里亲情,化解矛盾,而是欺软怕硬,给女子徐某身上泼大粪,令其出丑,侮辱她的人格,贬损她的名誉,熊老太的行为,最后害人终害己,构成犯罪了,身陷囹圄,值得反省,教训深刻。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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