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心!他大庭广众之下往我嘴里塞阴毛!”二审:侮辱罪,判刑
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看,最具价值之处在于,侮辱罪,有时候从表面上看,并不会直接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的明伤。但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它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上的“暗伤”,往往更致命。
广西贺州,56岁的农村男子唐某飞,与小其2岁的唐某品,二人从小一起长大,是多年的邻居。
后来,两人因为土地问题产生了矛盾,积怨颇深,一见面就会发生争执。
事发当天,唐某飞和唐某品两人所在的村子里召开村民大会,二人一前一后地去村委会参加会议。
多年的冤家,再次碰头,自然互不相让,两人刚一见面,便当着几乎全村人的面,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和对骂。
争吵中,唐某品多次扬言,称要拔下自己的阴毛,让唐某飞吃下。
起初,大家都没有把他的话当真,以为他只是吵架时信口胡说,都在一旁笑着看热闹。
然而,接下来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突然之间,唐某品竟然真的将手伸进自己的裤子里了,然后又迅速拿出。
紧接着,他走近唐某飞身边,用另一只手抓住他的脖子,强行塞进了唐某飞的嘴里,然后又快速离开了。
接下来,众人只见唐某飞弯下腰,剧烈地咳嗽着,随后起身欲展开报复。
在场的其他村民,连忙将二人拉开了。
平复了情绪后,不甘受辱的唐某飞,拨打了派出所电话,报了警。
接警后,警察很快到达,弄清了事情发生的全部经过后,公安机关认为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唐某品的行为,达不到殴打他人,或者寻衅滋事违法的程度,未对其进行任何治安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1刑终67号。】
回到家里后,想着自己在那么多人的面前,被唐某品强行“喂”了阴毛,虽然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损伤,但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今后,再也没办法抬起头来做人了。
于是,饭吃不下,觉也睡不好的唐某飞,在家人的陪同下,咨询了律师。
接着,在律师的指导下,唐某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
唐某飞起诉时提出:
唐某品因土地问题和自己发生矛盾,曾多次扬言要让自己吃他的阴毛。
案发当天,在村委会参加大会期间,唐某品当着众多人的面,拔下其阴毛,并塞进自己的嘴里,使自己当众出丑,成为了十里八乡的“笑柄”。
唐某品的行为,贬损了自己的人格,使自己的名誉和尊严受到了破坏,且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侮辱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唐某品的行为,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
法院开庭审理时,唐某品及其辩护律师提出:
1、虽然唐某品曾说过要让唐某飞吃其阴毛的话,也有将手伸进其裤裆里,然后再伸到唐某飞嘴边的行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唐某品给唐某飞的嘴里塞的,真的是阴毛。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应当“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给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认定唐某品犯侮辱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自诉人唐某飞的刑事自诉请求。
2、唐某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其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诉人唐某飞指控被告人唐某品犯侮辱罪,应当依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本案的焦点在于,自诉人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唐某品将阴毛强行塞进了唐某飞的嘴里。
本案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表明唐某品确有让唐某飞吃其阴毛的语言,但事发时,是否真的拔下了其阴毛塞进唐某飞嘴里,无法证明。
因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某品将阴毛塞进了唐某飞的嘴里。
自诉人唐某飞指控被告人唐某品犯侮辱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自诉人唐某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其不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
1、被告人唐某品无罪;
2、驳回自诉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下达后,唐某飞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了唐某飞的上诉后,经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等,认真研究了本案,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时将本案的重心,放在了案发时唐某飞“嘴里是否有阴毛”上,是错误的。
本案的焦点,应为唐某品意图当众侮辱唐某飞的目的,是否实现。
本案中,唐某品曾多次说过要将自己的阴毛拔下让唐某飞吃,其目的是羞辱唐某飞,侮辱其人格尊严,败坏其名誉。
案发当天,唐某品当众实施了以上一系列行为,让人们认为唐某飞嘴里确实存在唐某品的阴毛,使唐某飞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其目的已经实现。
在此情况下,唐某飞嘴里是否真的有阴毛,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同时由于在场人员众多,影响极大,属于情节严重,唐某飞提起的唐某品犯侮辱罪的刑事自诉,依法成立。
最后,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本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唐某品无罪的判决,唐某品犯侮辱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律师说法】
本案一经媒体披露,便引发了热议,除了案件事实本身较为“奇葩”,容易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外,法律认识上的争议,也非常具有价值。
侮辱罪,有时候从表面上看,并不会直接给受害人带来身体上的明伤。
但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它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上的“暗伤”,往往更致命。
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更符合法理。
侮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侮辱罪的认定,客观上要求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时,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轻微的侮辱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唐某品因土地问题,与唐某飞积怨多年,为了报复泄愤,侮辱唐某飞,让其在众人面前名誉扫地,抬不起头,其多次扬言要给唐某飞嘴里塞阴毛,让他吃下。
案发当天,村委会开大会,村里几乎所有人都来参加,唐某品因此前和唐某飞发生争吵,吸引了大家的注意,二人成为了众人的焦点。
此时,趁唐某飞不备,唐某品突然当着众多人的面,将手伸进自己的裤裆里,然后拿出来塞进唐某飞嘴里,给人们造成唐某飞吃了自己阴毛的事实,使唐某飞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唐某品的以上一系列行为,侮辱了唐某飞的人格,败坏了他的名誉,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侮辱罪。
对于侮辱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二审法院审理后,结合本案实际,最后判决唐某品犯侮辱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后,有网友提出疑问,打击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为何在本案中他们却不作为?
事实上,本案在程序上,是不存在问题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不作为”,并不违法。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自诉案件,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何为自诉?
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方式的一种,是相对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而言的,自诉,是“公诉”的对称。
具体而言,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本案唐某品的行为,构成属侮辱罪,根据该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唐某飞认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由唐某飞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以及刑法特别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然,以上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并非绝对,如果自诉案件影响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被害人极其近亲属因特殊原因,无法提起刑事自诉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可能主动介入,转为公诉案件。
最后,对于本案,真是“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本案唐某飞和唐某品,二人本是邻居,在农村,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十分常见,一般情况下,通过村委会,或者乡里司法所调解处理,绝大多数都能化干戈为玉帛。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本案唐某品不是想着化解矛盾,而是时刻想着报复唐某飞,令其在众人面前出丑,进而采取侮辱他人人格,贬损其名誉的行为,以达到泄愤的目的,最后害人终害己,身陷囹圄,值得反省,教训深刻。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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