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接受!下河捕虾,竟然要坐牢!”非法捕虾的老吴被“捕”了
安徽铜陵,枞阳县60多岁的男子吴某是一个农民,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辛苦了一辈子的老吴,苦没少吃,罪没少受,到头来,什么也没有。
好的是老吴的儿女们,读书都比较刻苦努力,长大后都在城市里安了家。
后来,老吴年纪大了,干不动农活了,儿女们便将他接到城市里一起生活,安享晚年。
做了一辈子农民的老吴,终于“解放”了,本来,他可以平安到老的。
然而接下来,老吴做了一件事,差点儿让他万劫不复。
事发当天正是周末,在城里儿子家带孙子的老吴,突然心血来潮,回忆起自己小时候在农村老家的河里捕虾的情景,不但充满了乐趣,而且河里的天然野虾,味道更鲜美。
于是老吴便回到农村,拿出捕捞工具,打算捕捞一些野虾,回家做来给孙子尝尝鲜。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老吴捕捞得正起劲时,他的行为,被村里的人拍照举报了。
几个小时后,两名穿着渔政执法制服的工作人员,找到了老吴。
渔政执法工作人员到来后,首先查看了老吴的“战利品”,并拍照取证。
接着检查了老吴的捕捞工具后,让他立即停止捕捞。
随后将一脸无辜的老吴,带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老吴认为自己“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没偷没抢,从没有做什么违法的事。
于是,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老吴丝毫没有隐瞒,一五一十地作了回答。
然而,令老吴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调查结束后,老吴被告知,他因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自然水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网”捕鱼,涉嫌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紧接着,老吴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来源: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老吴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遂将其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时的老吴,才如梦初醒,他再也不敢大意了。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老吴的儿女们,给他聘请了一位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庭上,老吴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精心准备,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自己是一个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来宣传过。
自己不知道法律有“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也不知道使用“地笼网”捕虾是犯法的。
2、自己从小在河边长大,祖祖辈辈都是这样捕虾,这既是改善伙食,也是童年记忆,是乡愁。
河里的野虾个头很小,捕捞野虾,只能用网眼较小的“地笼网”捕捞。
自己的行为,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不应该按犯罪处理。
综合以上两点,老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法庭审理进入最后的阶段,当法官按规定让老吴作最后陈述时,法庭上,站在被告席上的老吴,不由得心头一酸,老泪纵横:
“如果最后按法律规定,我确实有罪的话,请求法院从轻处理,判我缓刑……”
老吴如此说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相应的,违反以上法律规定,具有以上行为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
禁渔期和禁渔区,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区域内,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关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具体的,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本案吴某捕捞的地点,系野生自然水域,属于禁渔区。
同时其捕捞时间,也正处于当地规定的禁渔期。
另外,本案吴某捕捞时使用的工具,也是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地笼网”等。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吴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老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应的,针对此,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的期间。
禁渔区,则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的区域。
禁渔区个禁渔期,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本案中,老吴使用的“地笼网”,是一种非常隐蔽的捕鱼工具,其网目极小,俗称“绝户网”,使用时,无论大鱼小虾,一旦入网,全部都会被“一网打尽”,无一漏网,对水域里的所有生物“一锅端”。
这种捕捞方式,非常不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对水域的生态系统破坏极大,是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同时,本案老吴捕捞的地点,是在野外自然河流里,属于禁渔区。
其捕捞时间,正处于地方规定的禁渔期。
因此,本案老吴被判刑,一点儿也不冤,其行为,确实违法了,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其量刑方面,是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法院最后以老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不懂法,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便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很明显,老吴不懂法,其既不知道禁渔期、禁渔区不能捕捞的规定,也不知道使用“地笼网”等捕捞,是违法犯罪的。
在他的眼里,自己这样干了一辈子,想什么时候捕捞,就什么时候捕捞。
在自己的老家,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我的地盘我做主”。
殊不知,这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
我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违反以上规定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懂法,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古语“不知者不为罪”,在现代法律的面前无效,本案中的老吴,应为自己的“无知”买单,教训深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缓刑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犯了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缓刑,全称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罪犯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据此,虽然缓刑可以不用坐牢,但是其仍然是刑罚的一种。
被依法判处缓刑后,犯罪记录已经打上了,人生档案里,已被重重地记上了一笔,属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了。
对于本案老吴来说,一大把年纪了,对他自己可能影响不大了。
但是,对于其子孙后辈来说,在上学、考公、参军等政审环节,关键时刻,可能会“致命”。
可以说,用“一人犯罪,祸及三代”来形容,一点儿也不为过。
因此,千万不能以为缓刑不用坐牢,就不引起重视,这是非常错误的。
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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