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3120元!我就开个车,为何对我下如此狠手?”法院:处罚正确
辽宁抚顺,女子王某性格泼辣、大大咧咧,熟悉她的人都知道,她属于“没心没肺”型,做事不拘小节。
王某会开车,很早便取得了驾驶证,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老司机。
事发当天,很有一段时间没有出门的王某,开着自己的私家车上路了。
当王某来到一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了。
面对交警的检查,王某满不在乎。
“我又没有犯什么法,我是合法开车!”
然而,检查结果,却把执勤交警吓了一跳!
原来,女子王某开车,居然存在4项违法行为,分别是未携带驾驶证、未携带行驶证。
经查验,交警同时发现,王某的驾驶证也超过了有效期,交强险也过期了。
经执勤交警指出后,王某连忙辩解说她忘记了,交强险才超期13天,马上就交。
随后,王某当场补交了交强险费用。
见王某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交警未扣押王某的车辆,让她自己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但是,当王某来到交警大队,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她却不干了。
原因是,根据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女子王某因未携带驾驶证,被处以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未携带行驶证,被处以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驾驶证超过了有效期,未及时申领更换,被处以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交强险超期未及时续保,被处以了罚款152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4项处罚,合计罚款3120元。
接到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结果后,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开车很小心,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凭什么罚这么多啊?
自己只是因为工作忙,忘记了。对于交强险保险,自己被交警拦住后,已经当场补交了保险费,及时改正了,交警大队不应该再处罚自己。
曾经自学过法律的王某,马上找来了法律书籍,认真翻阅起来。
很快,王某眼前一亮,她发现,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己交强险保险超期,属于初次违法,被交警拦下后,自己当场补交了保险费,续保了交强险,属于及时改正,并且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于是,如同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了答辩:
1、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本案王某当场续保,补交了保险费,故交警大队未扣押其车辆,已作出了从轻处理。
但是,按规定对其该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2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对于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
本案对王某的“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到一年的,可以正常换证。
超过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驾驶证依法注销,但可以通过考试科目一换证。
超过三年以上的,驾驶证作废,无法再换证。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视为无证驾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对王某的该项违法行为,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以上规定。
综合以上几点,交警大队针对本案王某的4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312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立法精神,无论是法律的适用,还是违法行为的认定,都不能断章取义,而应当综合分析和认定。
本案原告王某一共有4个交通违法行为,合并罚款处罚金额达到了3120元,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将其分割开来看待。
本案原告王某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
本案被告交警部门的答辩意见成立,其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维持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女子王某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王某的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女子王某被交警拦下后,对交强险超期13天这一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当场续保,补交了保险费,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
如果王某只有这一项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可能免除行政处罚的。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女子王某孤立地看问题,将自己的多项违法行为分割开来看待,明显是错误的。
法律适用,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不能断章取义。
对于法律的运用,绝不只是能够认识汉字,看得懂法条那么简单。其背后的逻辑和法理,非得系统地学习不可。
对于交强险超过了有效期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扣留机动车,并依法处以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补办了交强险后,才可以退还机动车。
对此,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本案王某当场续保,补交了保险费,故交警大队未扣押其车辆,仅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系对其作出从轻处理。
首先,对于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
本案交警部门拦下王某后,发现其未按规定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对其这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处理,根据超期时间的不同,分别处理。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到一年的,可以正常换证。
超过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驾驶证依法注销,但可以通过考试科目一换证。
超过三年以上的,驾驶证作废,无法再换证。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视为无证驾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交警大队,针对王某的该项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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