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7282

“没人性!为父奔丧不准假,还被开除!”法院:违法,赔偿7.5万

法律人2023-07-13 00:39:060

上海青浦,来自农村的男子王某某,性格随和,为人谦逊,是当地某企业的一名普通工人。

王某某是个孝子,其父亲身体不好,俗话说“父母在,不远游”,本来,王某某是不想离开家乡的。

但是,家乡虽然有田园诗画,是许多人眼里的诗和远方,却没有工作。

为了养家糊口,王某某只得背井离乡,来上海打工。

王某某早在12年前便入职了该企业,算是公司的老员工了。

王某某公司的《考勤管理细则》里,有这样的规定:“员工请事假应经审批,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者,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事发当年的1月6日,正在上班的王某某,突然接到老家的电话,被告知其父亲病情加重,十分危险。

来不及按规定走完全部的请假程序,匆忙中,王某某书写了一张请假条,交给了其车间主管后,连夜赶回了老家。

根据王某某的请假条显示,其请假时间为当年的1月6日至1月13日。

1月7日,身在老家的王某某,被公司告知,其请假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让他迅速回归公司。

无奈之下,王某某只得动身返回公司。

然而,就在王某某返回公司的路途中,再次接到家里的电话,传来了噩耗,其父亲去世了!

得知这个不幸的消息后,王某某强忍悲痛,顾不得其他,再次返回老家,处理其父亲的丧事。

1月12日,王某某父亲的尸体火化后下葬。

王某某处理完毕其父亲的丧事后,于1月14日返回上海,第二天正常上班。

然而,令王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半个月后,即当年的1月31日,公司向王某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通知书称,王某某未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擅自离岗回老家,时间长达一个多星期,其行为,应视为旷工。

接到公司的通知后,王某某傻眼了:

“我在公司兢兢业业地干了12年,从来没有出现过什么差错,现在因为这个事,就把我给开除了?”

“为父奔丧,人之常情啊,我又不是故意旷工,不服!”

于是,王某某按规定,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不久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下达:王某某败诉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工人日报等。】

仲裁失败后,王某某仍然不服,但这次王某某没有草率行事,他经过多方打听和请教,委托了一位精通劳动法,擅长劳动领域的资深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某某起诉时提出:

1、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请假为父奔丧,是自己作为劳动者,享有的正当权利,公司无权剥夺。

2、自己出发前,因父亲病危,事情紧急,给公司主管递交了请假条,履行了请假手续,自己不是擅自离岗。

认定自己旷工,更是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于情理不合。

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另外,公司即使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按规定支付劳动补偿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审慎。

本案王某某因父亲去世,回老家料理操办丧事,这既是处理家庭突发事务,亦属尽人子之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据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劳动者王某某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遂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赔偿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公司一方不服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作为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休息的权利。

例如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等等。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也规定:“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于企业的丧假,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但根据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丧假作了以下的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本案中,王某某所在的企业,虽然不是国营企业,但是,对于丧假的规定,是可以参照执行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本案王某某的用人单位,不批准王某某的丧假,是违法的。

本案中,王某某是个孝子,其父亲去世,回老家料理操办其父亲的丧事。

正如一审法院说的那样,这既是王某某处理家庭突发事务的需要,也属于其尽人子之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

正常情况下,人伦常理,一般的企业单位,都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王某某所在的公司,不顾伦理道德,不考虑王某某请假的实际情况,先是对王某某因父亲病危,请假探望的请求,不批准。

随后在王某某父亲去世,料理完其父亲的丧事归来上班后,以王某某擅自离岗、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该企业的行为,不但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的标准和计算方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法院认定王某某所在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其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律依据即在于此。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版权声明,本文为《周律师说法》的原创文章,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律师来帮忙#

#头条家时光#

#挑战30天头条日记#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