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啊!他来偷菜淹死,凭啥要我赔13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浙江宁波,男子沈某是一个老农民,性格耿直,吃苦耐劳,面朝黄土背朝天、风里来,雨里去地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
然而,农村人都知道,作为一个农民,只要你不怕吃苦,就会有吃不完的苦!
一年365天,天天都有活干,除了生病爬不起来了,是没有休息时间的。
老沈活了大半辈子,他始终没有想明白,电视上说的“勤劳致富”,听着是那么的美好,但不知道为什么自己辛苦了一辈子,从不敢偷懒,却怎么也富不起来。
作为农民,靠天吃饭也就罢了,但是当遇上好年成,风调雨顺大丰收的时候,粮食却不值钱,种植的蔬菜水果等,甚至可能烂在地里都没人要。
但是当粮食、蔬菜等农作物值钱的时候,却又颗粒无收。
老沈某做了几十年的农民,罪没少受,苦没少吃,但是一年到头,收获所得除了勉强糊口外,几乎没有什么结余。
后来,老沈年纪大了,干不了重活,他便改行种植蔬菜,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了一大片时令蔬菜,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主要靠他的蔬菜园。
然而,不知道是不是被网上的“偷菜”游戏带坏了,每到蔬菜成熟上市的季节,老沈的菜园子里,总有小偷光顾,蔬菜经常被偷。
为了防小偷,老沈便在自家菜园子旁边,搭建了一个简易棚子,白天在菜园里来回转悠,巡逻查看。
晚上则睡在棚子里,照看蔬菜园。
事发当天下午,老沈在菜园子里巡逻时,发现有人正在偷摘他地里的南瓜,便大声喊道:“抓小偷!”
对方是一个中年妇女,听到老沈的喊叫后,拔腿就跑。
随后老沈叫来了儿子小沈,父子二人一起在后面追赶。
当追到附近的一家涂料厂时,不见了对方的踪影,老沈父子俩猜测,小偷应该是进入厂区内躲藏起来了。
二人打算进入厂区寻找,但遭到了涂料厂负责人的拒绝,被拦在了大门外,遂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到达后,进入厂区搜寻,但里里外外都寻找遍了,没有发现对方的身影。
无奈之下,老沈父子俩只得返回。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天晚上11点多钟,警方接到报案,称以上涂料厂内的池塘里,浮现了一具女尸。
第二天警方组织人员将女尸打捞起来后,经核实身份,其为外省来当地打工的女子方某。
警方随后对其死因展开了调查,根据厂区内的监控视频显示,方某于当天15时12分38秒进入厂区,老沈父子俩于15时12分52秒时,追随到厂区大门口,前后相差十几秒的时间。
接着老沈父子俩被阻止进入厂区,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进入厂区搜寻,但并未发现方某,监控也未拍摄到方某溺水的过程。
后经现场勘验发现,方某溺水的池塘,从厂区进入,只有一处小门能通过,门口堆满了杂物,仅侧身方能通过。
调查结束后,警方认为方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未作刑事立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
方某死亡后,其丈夫和孩子等家属十分悲痛,感到难以接受,认为事发时,因为老沈父子俩的追赶,导致方某逃跑,后因害怕进入涉事涂料厂内躲藏,不慎掉入池塘,溺水死亡。
据此,死者方某的家属向老沈父子俩,提出了数额不菲的赔偿请求。
后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协商未果后,死者方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老沈父子俩告上了法院。
死者方某家属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
1、事发时,因为老沈父子俩的追赶,导致方某在躲藏时掉入池塘溺亡,老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方某死亡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法律的规定,老沈应当承担方某死亡的部分民事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中的一部分,共计13.1万元。
接到法院通知后,老沈感到十分委屈,自己辛辛苦苦种菜,一两年的收入也没13万元,哪里来的钱赔偿啊?
想到这里,老沈不由得老泪纵横。
无可奈何,他向法院提出了答辩意见:
1、蔬菜园是自己的私人财产,自己辛辛苦苦种植出来的蔬菜,指望它养家糊口,方某私自进入自己的蔬菜园里偷摘南瓜,属于盗窃。
2、自己的行为,属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行为,不违法。
自己发现有人偷菜,追赶小偷,没有使用暴力,是保护自己财产的正当行为,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方某作为成年人,擅自进入自己的蔬菜园里偷菜,被发现后逃跑,掉进池塘被淹死,其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沈某父子二人的追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追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本案经公安机关查明,死者方某系自己溺水死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其次,本案沈某发现自家蔬菜园子里出现小偷,南瓜被偷摘后,进行追赶,系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行为,属合法行为。
第三,本案死者方某作为成年人,其对仓促逃跑,在池塘边躲藏,可能存在落水的危险,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应具有足够的判断和认知能力。
本案方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对其死亡,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本案原告方某的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的行为,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方某溺水死亡,系因沈某父子二被告的暴力追赶所致,故二被告不应承担方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方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本案判决结果再次表明,正义终究战胜邪恶,正义永远不会缺席,请保持善良!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方某偷摘老沈家菜地里的南瓜,被发现后,慌不择路地逃跑。
逃跑过程中,方某为了避免被发现,进入厂区躲藏,不慎掉入池塘溺水死亡。
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来看,本案沈某父子的行为,系为了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法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承担方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方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应该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一方面,方某违反法律和道德,擅自进入他人菜园子里偷菜,被发现后,慌不择路地逃跑。
其在逃跑过程中,不顾危险,在池塘边躲避,不慎掉入池塘溺水死亡。
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另外一个方面,本案老沈父子俩在追赶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超过正常的限度,不违法。
最后,盗窃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方某自己违反法律和道德,造成的损害后果,虽然与本案老沈父子俩有关。
但是,老沈父子俩的行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此带来的后果,应由违法者方某自己承担。
本案方某如果没有死亡,其“偷菜”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但是,特殊情况下,亦可能例外,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盗窃是一个古老的罪名,自人类社会产生时起,它便诞生了,一直延续到至今。
盗窃行为,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嫌疑人盗窃财物,价值较小,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盗窃的规定是,“盗窃他人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本案方某如果没有死亡,根据以上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其次,对于盗窃行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盗窃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即盗窃财物的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何为“数额较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价值1千元到3千元。
本案方某如果没有死亡,其偷菜价值,估计很难达到以上标准,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构成犯罪。
但是,其行为,并非一定不会构成犯罪,原因如下。
第三,还有一种情形,即被盗物品的价值,即使达不到以上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也依法构成盗窃罪。
这是因为,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还规定,虽然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属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即“2年内盗窃3次以上”,依法构成盗窃罪。
本案方某如果没有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其多次“偷菜”,根据以上规定,构成了“多次盗窃”的,则即使“数额较小”,也依法构成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鼓励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角度出发,对抓小偷,保护自己和他人财产的正当行为,法律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本案沈某父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追赶小偷,其行为是合法的,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应该予以提倡和鼓励。
本案法院顺应民众呼声,维护法律尊严,其判决,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亦合乎情理,值得点赞!
最后,小案件判明大道理。
法律具有道德评价和行为指引的功能,法律应该鼓励正义、弘扬正能量,不能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获利。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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