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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她先给我发的信息!”男子给女同事发不雅视频,法院:性骚扰

法律人2023-07-13 00:59:496

重庆沙坪坝,40岁的男子赵某,是当地某医院的一名医生。

赵某平时工作还算尽职尽责,对人也比较真诚。

然而天生不足的是,赵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情商不高,特别是不懂得如何讨女性的欢心,自然的,异性缘不是很好。

赵某所在的医院里,不久前来了一名年轻的女护士彭某。

25岁的女护士彭某,性格活泼,身材婀娜多姿,走起路来如风拂柳,风情万种。

后来,在正常的工作接触中,赵某和女护士彭某,互相添加了微信,但除了工作之外,很少闲聊别的。

疫情防控期间,大家都呆在家里,赵某和女护士彭某之间,才在微信上,渐渐地有了更多的交流。

一天,女护士彭某在家里,发现冰箱里没菜了,便给赵某发信息,请赵某帮忙,在网上给自己抢些菜。

谁知道,过了一会儿,女护士彭某的手机上,却收到了赵某发来的不雅动图视频,内容为一男一女,光着身子,正在“热战”。

接着几分钟后,女护士又收到了赵某发来的文字信息,意思为其想和女护士彭某“如此这般”,等解封后便实现。

女护士彭某感到非常不适,十分生气,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和性骚扰,当即打电话报了警。

接警后,警察迅速上门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束后,警察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赵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也未造成什么后果,达不到违反以上规定的程度。

故只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未对其给予任何治安处罚。

后疫情封控解除,女护士彭某又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女护士彭某起诉时提出:

1、赵某违背自己的意愿,给自己发送明显带有性暗示的不雅视频和文字信息,侵害了自己的性自主权和人格尊严。

本案赵某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的性骚扰。

2、根据我国《国民法典》第1010的规定,“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赵某对自己实施性骚扰,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请求法院判决赵某给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000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赵某进行了答辩,其称:

1、自己是和女护士彭某开玩笑的,自己内心没有不尊重和侮辱她的意思,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性骚扰。

2、赵某是在女护士彭某主动给自己发送了信息后,误以为对方对自己“有意思”后,才给其发送以上信息的。

这属于误会,不应当构成性骚扰。

法庭上,针对赵某的答辩意见,女护士彭某似乎还未消气,愤怒地给予了驳斥,主要内容为:

1、自己和赵某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双方之前很少有交流。

2、当时自己给赵某发送信息,目的只是为了让他帮忙抢菜,没有任何其他的暧昧意思。

3、赵某违背自己的意愿,给自己发送明显带有性暗示内容的不雅动图和文字,让自己感到了非常不适,构成了对自己的性骚扰。

事发后,自己第一时间报了警,后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足以说明赵某的行为,严重地违背了自己的意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彭某的性骚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行为。

本案赵某,对原告彭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原告彭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暗示视频和文字信息的方式,侵害了原告彭某在性方面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对原告彭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性骚扰。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赵某对原告彭某实施了性骚扰,判决其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给原告彭某道歉,并赔偿彭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行为。

其次,对于“性骚扰”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一)从被骚扰受害人的主观心理上看,性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主观意愿,会引起受害人心理上的抵触和反感等。

(二)从骚扰者的主观心理上看,其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其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可能违背被骚扰受害人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从骚扰者的客观行为上看,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即以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地位,或者上下级权力关系,迫使被骚扰受害人按照其意志行事等。

(四)从性骚扰侵犯的客体方面看,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本案中,赵某“会错了意”,给女护士发送不雅视频和文字信息,明显带有性暗示内容,违背了女护士彭某的意愿,给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根据以上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对女护士彭某的性骚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性骚扰的对象,通常是女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男性便不会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

首先,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80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其次,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严重的,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赵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也未造成什么后果,达不到以上规定的需要给予治安处罚和刑事犯罪的程度。

但是,却构成了对受害人女护士彭某的性骚扰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对女护士彭某的性骚扰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其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给女护士彭某道歉,并赔偿彭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性骚扰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难就难在证据难以取得。

通常情况下,性骚扰都是在十分隐蔽,一对一的场合发生的。

行为人通常都是通过言语,或者肢体语言、身体接触等方式,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

对于受害人来说,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

但是,本案的赵某,却留下了文字视频等信息,让其性骚扰的把柄,板上钉钉,得到实锤,较为少见。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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