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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刹车失灵,凭啥不能应急停车?”交警:可停,但不可违停

法律人2023-07-13 01:05:013

河北承德,男子杨某老实本分,不善言辞,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

杨某是开大货车的,风里来雨里去地,靠着货车,赚取一家老小的生活费。

从事运输行业的人都知道,开大货车跑长途运输,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一年365天,几乎天天都在路上,吃住也多是在车上解决。

货车司机出门在外,平安值千金,为了顺利完成任务,很多时候,遇事不得不小心谨慎,甚至低三下四、委曲求全。

为了养家糊口,受气受委屈倒是小事,最担心的就是安全问题。

杨某平时开车不急不躁,有条不紊,作为一名老司机,他一直都恪守着“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安全至上。

因此,尽管杨某开了十多年的车,却几乎没有出过什么重大的事故,十分难得。

然而,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小心谨慎了半辈子的杨某,却摊上官司了。

事发当天,杨某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重型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不紧不慢地行驶着。

突然,在一下坡路段时,他听到刹车有异响,感觉车辆刹车出了故障。

大货车如果因刹车故障引发事故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杨某吓出了一身冷汗,他不敢大意,连忙放慢了车速,将车靠边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下车查看。

然而,就在杨某停车后不到2分钟时间,一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突然驶来,停在了杨某的前方。

原来,在此巡逻的交警,路过时,刚好发现了杨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交警认为杨某违法停车,要求他接受处理。

几天后,杨某来到交警大队,被处以了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杨某不服,拒绝签字。

在申辩无果后,杨某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一个多月后,行政复议决定下达,结果为维持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仍然不服,咨询律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提起行政诉讼的的主要理由为:

1、事发时自己是因为车辆刹车突然出现故障,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才将车临时停在应急车道上检查,这应属于“紧急情况”,停车不违法。

2、自己从停车到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前后不到2分钟时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交警对其作出处罚,不合法。

3、交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当场作出处罚,而是事后将早已制作打印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自己签字,程序违法。

4、综合以上几点,本案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正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提出了答辩,其主要内容为:

1、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本案杨某停车,是否属“紧急情况”、是否可以停车,不是本案追究的对象。

本案也未因以上原因处罚杨某。

本案对杨某作出处罚,是因为其违法停车,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没有开启应急示警闪光灯等。

即使因“紧急情况”,依法可以停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违法停车。

2、本案交警部门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充足:

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也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

其次,本案杨某违法在应急车道上停车,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7条规定:“违反规定停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因此,交警部门对杨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对杨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交警部门从安全角度出发,没有在高速公路停车现场,对杨某当场作出处罚,而是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不违反以上规定,程序合法。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交警部门的观点,认为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倔强的杨某依旧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受理了杨某的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时,特意对事发当天杨某的停车,以及交警到达现场处理的情况,作了重点调查。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当天9时21分55秒时,杨某在应急车道停车,9时23分23秒,交警到达现场。

期间杨某停车后,在将近2分钟的时间内,其既未开启应急报警闪光灯,也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150米之外处,设置三脚架等警告标志。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的停车行为,明显违法。

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律师看法】

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那么,到底什么属“紧急情况”,从法律规定,结合生活常识分析,此处的“紧急情况”,主要是指影响行车安全,威胁车辆安全行驶的突发的、意外的事件等。

应急车道,又称为“生命通道”,在高速公路上,应急车道的作用,可想而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根据交警及相关部门的解释,应急车道,主要是指在城市环线、快速路及高速路两侧施划的,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军人、警察等执行紧急事务的车辆使用的通道。

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禁止无故占用应急车道停车。

但是,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社会车辆是可以临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临时停车的。

那么,高速公路上,能够在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车辆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

比如爆胎、刹车失灵、发动机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形。

2、车内乘客突发严重疾病。

这种情况很好理解,一旦发生这种突发情况后,为了抢救生命,需要停车紧急处理,或者通过应急车道,紧急送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记得报警,同时保留医院证明等证据。

3、遇特殊情况,在交警的指挥下,可以走应急车道,或者在应急车道上停车。

本案中,杨某如果确实是发现车辆刹车异常,车辆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保留证据。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杨某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确实是因为车辆刹车故障,临时停车,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可以临时停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按规定停车,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本案中,争取交警部门在法院审理期间,提出的答辩那样,“本案杨某停车,是否属“紧急情况”、是否可以停车,不是本案追究的对象。”

“本案对杨某作出处罚,是因为其违法停车,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没有开启应急示警闪光灯等。”

因此,本案杨某即使因出现了“紧急情况”,依法可以停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违法停车。

按规定,杨某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车,但应当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措施。

本案杨某停车后,未按有关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放置三角架警示标志等,明显构成违法停车。

本案交警部门对杨某作出处罚,追究的不是其是否可以停车,而是其停车方式违法。

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杨某被处罚,一点儿不冤。

本案中,对于司机杨某,当车辆出现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另外一个方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停车后,应该向专业机构求助,让救援车、清障车前来拖拽、牵引等。

就地维修检查,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因此,法律事关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

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应该对相关法律有所熟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否则,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最后,对于在高速公路上,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临时停车,很多人不明白,其中包括很多老司机。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只有遇到下面的三种情形时,才可以在应急车道上停车,或者行驶:

1、车辆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

比如爆胎、刹车失灵、发动机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形。

2、车内乘客突发严重疾病

3、遇特殊情况,在交警的指挥下,可以走应急车道,或者在应急车道上停车。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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