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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小学生扶摔倒老人遭讹诈索赔,警察:拘留

法律人2023-07-13 01:10:133

四川达州,9岁的小学生小江,学习刻苦,诚实正直,是老师和家长眼里的好孩子。

事发当天,小江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作业后,下楼和另外两名小伙伴一起,在小区广场里玩耍。

当小江和小伙伴们正玩得开心的时候,突然听到不远处传来了呼救声。

原来,就在小江和小伙伴们玩耍的前方,一名70岁左右的老奶奶摔倒了,她自己无法爬起来,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

小江见状,想起了课堂上老师经常说的,要多做好人好事,遇到需要帮助的老人时,应该站出来,扶老人过马路。

小江于是立即停止了玩得正嗨的游戏,跑步上前,伸出小手,去扶摔倒在地上的老奶奶。

紧接着,另外两名小伙伴,也加入了小江的行列,三人一起将老人扶了起来。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老人刚一起身,便抓住小江和另外两名小伙伴不放,称他们三人在玩耍时,将她撞倒了。

此时的小江小朋友,万万没有想到,做好事是这样的结果,委屈的眼泪,一下子就流了出来。

很快,广场上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有认识小江的,打电话通知了其父亲江先生。

闻讯赶来的江先生,在听了老人的陈述后,选择了相信老人的话。

接着在询问小江时,他认为小江做错了事,还撒谎,拒不承认,当场给了小江两巴掌。

挨了父亲的打,再次被冤枉后,委屈的小江,更加地伤心,不由得满脸通红,胸脯一起一伏地,强忍着泪水站在原地。

过了一会儿,冷静下来的江先生开始反思,其见另外两名孩子也一口否认三人撞了老人,觉得不对劲,便打电话报了警。

然而,警察介入后,发现事发地方属于老旧小区,现场没有监控,无法还原当时的情景,一度陷入了僵局。

此时,江先生才从警察那里得知,摔倒的老人为70多岁的蒋某某。

接着,老人蒋某某和其儿子龚某某,提出了赔偿请求,要求江先生和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一起赔偿其2万元。

江先生不同意,他提出,你人摔倒受伤了,总得去医院检查治疗,然后凭医院的医疗发票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吧?

再说,就这样赔偿后,万一今后再有什么事,又怎么说得清楚呢。

见江先生拒绝赔偿,老人蒋某某的儿子龚某某,直接将老人送到了江先生的家里。

无奈之下,江先生只得再次报警求助,随后在警察的协调下,老人蒋某某的儿子,在第二天将老人接走了。

不堪其扰的江先生,打算自认倒霉,和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商量,希望三家分担,满足老人蒋某某的赔偿要求,了结此事。

但是,遭到了另外两名孩子家长的一致拒绝,他们提出,他们相信自己孩子的话,老人不是孩子们撞的,不愿意当这个冤大头。

于是,江先生和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一起要求警察深入调查,弄个水落石出,还孩子们一个清白。

如今问题的关键,是缺乏证据,因而首要任务,是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江先生和另外两名孩子的家长,迅速行动起来,积极配合警方,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很快,事情经过发酵,在当地传开后,有现场目击者站了出来。

一位热心肠的女士表示,她当时就在现场,虽然没有看到老人蒋某某是如何摔倒的,但其亲眼目睹了小江等三位小朋友,在听到老人蒋某某的呼救后,才上前帮忙扶起她的。

眼看事情的发展,对自己越来越不利,老人蒋某某又哭又闹,还跪地发誓称,“撒谎死全家!”

关键时刻,公安机关的调查,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警方在调查时,从老人蒋某某的儿媳那里得知,老人蒋某某根本就没有在外面摔倒过,其身上的伤,是自己在家里上厕所时,不慎摔倒造成的。

对于老人蒋某某的以上情况,其儿子龚某某,也是知情的。

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认为老人蒋某某和其儿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据此,当地公安机关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对老人蒋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老人的儿子龚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蒋某某因年龄超过了70周岁,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

事情发生后,针对小江等三名同学因做好事被冤枉一事,家长和学校的老师,专门对他们三人进行了心理辅导,首先肯定和表扬了他们三人做好事的行为。

然后告诉他们,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是善良的,不要受这件事情的影响,今后要继续保持善良。

在老师和家长的开导下,三名同学纷纷表示,会继续做好人好事的。

【律师说法】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老人蒋某某自己在家里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却在小区广场上假装跌倒,趁小江等三名小朋友去扶时,敲诈勒索。

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通过嫁祸于人的方式,敲诈勒索,非法获取钱财。

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老人蒋某某,敲诈勒索,但未遂,警方根据以上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不得不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有其母,必有其子”,本案老人蒋某某,年过70了,可能老糊涂了,做出令人不齿的事。

但是,龚某某作为老人的儿子,对其母亲的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非但没有阻止,反而积极参与,协助她到江先生家里,实施敲诈勒索违法行为。

本案龚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不但出谋划策,还实施了送其母亲蒋某某送到江先生家里赖着不走,施加压力,企图敲诈勒索、非法获取江先生钱财的行为。

为此,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本案龚某某,与其母亲蒋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违法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国家为了尊重老人,照顾老人,特别立法,对年满70周岁的老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本案老人蒋某某,伤害的是3名孩子善良的心,可以说行为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

但却因为法律的规定,逃过了治安拘留的执行,许多网友表示遗憾。

类似本案老人蒋某某的行为,深深刺痛的,除了小江等三名小朋友那幼小善良的心外,更对社会的良好道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个伤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难以愈合。

好的是,本案发生后,学校和家长,发现了问题后,及时对三名被冤枉的同学,进行了心理疏导,引导他们正确面对,继续保持善良。

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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