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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项链被抢,女孩为要回项链,“主动”献身劫匪,如何定性

法律人2023-07-13 01:15:243

来自农村的17岁女孩陈莉,身材匀称,五官端正,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扑闪扑闪地会说话。

女孩陈莉虽不是什么大美人,却属于耐看型,越看越好看。

小莉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母亲经常生病,为了给母亲看病,父亲花光了家里的积蓄后,只身一人到建筑工地搬砖,卖苦力。

“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学习成绩本不错的小莉,高中尚未毕业,便被迫放弃了学业,进城打工,补贴家里。

小莉打工的地方,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电子厂,工人以年轻人居多。

每月工资发下来后,小莉都要将大部分转账给母亲看病,自己只留下一小部分,作为生活费。

然而,爱美是女孩子的天性,看着其他的女孩子一发工资,就上街买买买,把自己打扮得花枝招展、漂漂亮亮的,小莉除了羡慕,也十分动心。

后来,经过2年多时间的省吃俭用,小莉攒了一笔钱,给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小莉对这条金项链非常喜欢,爱不释手,连睡觉都舍不得摘下来。

谁知道一天下夜班时,小莉在返回出租屋的小路上,被一个身材高大,手里拿着一把匕首的男子,拦住了去路。

拦住小莉的男子,正是不良青年张某,他没有正当职业,整天游手好闲,经常干些偷鸡摸狗的事。

事发当天,手头紧张,缺钱花的张某,正在路上闲逛,寻找作案目标时,刚好看见小莉一个人路过,便将魔爪伸向了她。

小莉被拦下后,张某见她身上没有钱,随身携带的挎包里,除了廉价的口红、护肤霜等物品外,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

正打算放小莉离开时,张某看见了小莉脖子上的金项链,便用刀指着小莉,逼迫她取下金项链,交给了他。

得手后,青年男子张某放开小莉,离开了。

心爱的金项链被抢走,小莉非常心疼,看着劫匪越走越远,她心有不甘,紧走几步,追了上去。

面对劫匪,尽管心里十分害怕,紧张不已,小莉最终还是鼓足勇气,主动提出其可以陪一下张某,条件是张某事后将金项链还给她。

青年男子张某听了小莉的话后,犹豫再三,思考了一会儿,答应了小莉。

于是,二人来到小莉的住处,发生了性关系后,张某将金项链退还给了小莉,然后迅速离开了。

张某离开后,惊魂未定的小莉,一下子跌坐在了床上,掩面痛哭。

随后,小莉的哭声惊动了她的同事和姐妹们,她们发现了小莉的异样后,经过询问,得知了事情的真相,纷纷劝小莉报警。

这事如果不彻底解决好,将后患无穷,那个男子随时都可能返回来,再次要挟侵犯她。

接着,在姐妹们的陪同下,小莉来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了调查,很快便将张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青年男子张某对其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文案例来源于刑法学教材,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男子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颇有争议。

特别是张某本意只是“劫财”,在得手后,却因为女孩小莉的“主动”,二人发生了两性关系。

在此情形下,张某“情不自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众说纷纭,各持己见。

对于本案女孩陈莉的“主动献身”,有一种观点认为,男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而,根据以上规定,强奸罪成立与否、与非罪,关键是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具体到本案,男子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关键是看其与女孩陈莉发生性关系,是否得到女孩陈莉的同意,是否违背了其意志。

很明显,本案中,和张某发生性关系,是女孩小莉自己主动提出来的,因而不能认定男子张某的行为,没违背了小莉的意志。

两人发生性关系,女孩小莉主观上是同意的。

因此,本案男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

对于以上观点,周律师并不赞同,认为是错误的。

对于本案情形,周律师认为,男子张某与女孩小莉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本案情况,事发时,女孩小莉省吃俭用,积攒了2年多时间才购买的金项链被抢走,心疼不已的小莉,为了要回自己心爱的金项链,虽系“主动献身”,但并非心甘情愿,而属无奈之举。

女孩小莉的内心,根本就不愿意与素不相识的持刀劫匪,发生性关系。

因此本案女孩小莉的“主动”,不影响男子张某强奸犯罪的认定。

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强奸罪,被告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受害人女孩小莉,在突然被拦路抢劫,手里还拿着尖刀的劫匪张某时,其内心的害怕和无助,可想而知。

心爱的金项链被抢走,为了要回项链,她“主动”提出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换取劫匪张某返还其金项链,本质上,是违背小莉真实意愿的,并非其心甘情愿的“同意”。

因此,在此情况下,二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女孩小莉“主动”提出的,张某也仍然构成强奸罪。

分析和确定本案女孩小莉的“主动”,不能孤立片面地看,更不应该把她当时所处的环境割裂开来。

应当看到,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女孩小莉“主动”作出的这种意思表示,不是其心甘情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而认定本案男子张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男子张某犯强奸罪,应当在以上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它既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等。

同时还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因此抢劫犯罪,被抢的财物,没有数额大小的限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便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某抢劫小莉的金项链,已经得手,该金项链,已经脱离了原主人小莉的占有和控制,转移到了男子张某手里,张某的抢劫行为已完成,抢劫犯罪既遂。

至于后来因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张某将金项链退还给了小莉,在法律上,不影响张某抢劫犯罪的依法成立。

对于抢劫罪的量刑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男子张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应当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被告人,就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数罪并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本案中,男子张某持刀拦截女孩小莉,强行劫取了她心爱的金项链,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

同时,男子张某又违背女孩小莉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二者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根据以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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