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索贿让"留一套房"的贪官,怕被查房子给嫂子
钟守挺曾担任广东惠州惠东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钟守挺犯受贿罪一案,广东省惠州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钟守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退缴的赃款39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向开发商提出“留一套房”担心被查转移给嫂子据悉,2003年10月至2019年2月,钟守挺先后担任惠州市惠城区区委办副主任、惠城区桥东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惠城区水口街道党工委任职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一审查明,钟守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要、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10年,钟守挺担任桥东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期间,帮助惠州市时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推进东湖花园九号小区“三旧”改造工作。同年,钟守挺擅自决定由桥东街道办下属企业惠州市东涛实业有限公司,向时涛公司购买1块位于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委会2168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购买价格人民币1029.9万元。之后时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光(另案处理)向钟守挺提出希望承接该土地的厂房建设工程,并承诺给钟守挺30万元至50万元的“喝茶费”。在钟守挺安排下,该厂房的建设工程顺利分包给时涛公司。2012年7月,钟守挺以其侄子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光索要200万元,李某光答应会筹钱给钟守挺。2013年3月22日,李某光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共转入200万元到钟守挺提供的银行账号,钟守挺将该款用于个人开销。此外,在钟守挺担任桥东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帮助惠州市天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完成该公司开发的村企合作项目清场工作。2011年,钟守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盟提出给他留1套商品房,罗某盟答应。2013年7月,钟守挺以其亲戚的名义与天烽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未交购房款取得了一套价值115.5万元的商品房。2015年1月,钟守挺因担心被调查,便将上述房产给其嫂子,由其嫂子向天烽公司支付购房款100万元。另查明,钟守挺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犯罪行为,主动交代惠州市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吴某波3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19年4月23日主动退缴犯罪所得395.5万元至惠州市监察委员会的专用账户上。法院认定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获刑10年6个月一审时,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钟守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共人民币39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钟守挺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钟守挺归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吴某波贿赂30万元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其家属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其在被羁押期间,积极配合惠州市纪委和监察委录制录像,作为廉政教育的反面教材,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判决,钟守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钟守挺上诉称,其向天烽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盟提出“留一套房”行为是民法上的要约邀请行为,并非“给一套房”的索要行为,当时他已经调任水口街道工作,没有在桥东街道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为天烽公司谋取任何利益,2007年清场行为是为了维护桥东街道辖区集体利益,并非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天烽公司谋取利益。关于没收犯罪所得金额问题,钟守挺提到,他已向天烽公司支付100万元购房款,该项犯罪所得金额应为15.5万元,又还50万元港币给钟某奇,故本案犯罪所得金额为255.5万元,而非原审判决没收的395.5万元。二审时,惠州中院认为,钟守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具有多次索贿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原审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结合坦白情节、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量刑适当。钟守挺受贿四起事实,数额为395.5万元,已全部退赃,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判决处理得当。为此,惠州中院驳回钟守挺上诉,维持原判。(重案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