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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8岁“小三”跳楼身亡,父母向原配索赔109万!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7-14 19:19:360

石家庄律师顾问公证顾问平台

原配千里寻夫,找到的却是“小三”,不料对方跳楼身亡。死者父母将原配诉至法院,称是她的辱骂刺激了他们的女儿。少女之死,谁之过?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千里寻夫,“小三”跳楼

1991年出生的顾佳比丈夫李寻(当事人均为化名)大6岁,二人育有一子,一家人本来和睦美满。但丈夫的一次外出工作经历,改变了这一切。

李寻称,2020年5月,他在江苏工作时,认识了18岁的阿欢。6月,二人就确定了情侣关系。

丈夫的这段婚外恋,让顾佳难以接受,但她依旧希望丈夫能浪子回头。可李寻依旧“叛逆”,开始逃避,2020年10月上旬,他和阿欢一同在广东东莞,在一间公寓租了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为了挽回这段婚姻,10月,顾佳和婆婆一起,千里迢迢从河南来到东莞寻找李寻。她说,婆媳俩几经周折,才找到阿欢与李寻同居的地方。10月16日晚,她见到了阿欢,但并没见到丈夫。

“我的儿子和你在一块吗?如果在一块的话就叫我儿子回来,我就把儿子带走,和你就没有关系了。”顾佳的婆婆向阿欢发问。

就在这天晚上,阿欢在租住的房屋8楼楼顶跳楼身亡。这也让顾佳被告上了法庭。阿欢父母认为,是顾佳的原因,他们的女儿才选择跳楼。其父母向顾佳索赔109万余元,李寻作为丈夫也被起诉,被要求承担这笔“共同债务”。

死者父母:她不断谩骂刺激,导致悲剧

事发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

阿欢的父母为何将矛头直指顾佳?

据阿欢的父母称,事发当晚,顾佳带人在阿欢的住处围堵她,期间还粗口谩骂阿欢。“期间有人报警,民警已经在现场,但顾佳仍然一直辱骂阿欢,言语犀利粗俗,不堪入耳。”其父母称,顾佳咄咄逼人的态度,使得阿欢精神极为紧张,为了躲避顾佳的辱骂,阿欢寻找了机会跑上楼。

“但顾佳一直对其紧追不舍,一路追到八楼(楼顶)。”其父母称,此时,阿欢已经站在墙边的围栏上,由于顾佳的谩骂,阿欢情绪十分激动,精神状态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尽管民警多次阻拦顾佳,并警告其不要刺激阿欢,但顾佳仍然辱骂阿欢。

“最后,阿欢在顾佳的辱骂中精神崩溃,直接从八楼跳下,后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一方称,阿欢年仅18岁,正值青春年华,其心理和心智也仅能称为心理学上的“刚成年”。顾佳一路紧追不舍的辱骂和言语的刺激压破阿欢最后一道心理防线,系导致其跳楼死亡的主要原因。

 原配:好言相劝,她却我行我素

在顾佳的口中,却并非如此。她称,自己本是和睦幸福之家,自从李寻与阿欢发生婚外情,李寻抛妻弃子与阿欢非法同居。自己多次对阿欢好言相劝,让她放弃李寻,阿欢却我行我素,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2020年9月,顾佳带着婆婆来到东莞,将李寻带回河南。“阿欢此时本应心存愧疚,真诚悔过,但她却不思悔改,为了自己快乐,不惜拆散他人家庭,又追到河南,将李寻骗走,重新带回东莞。”顾佳说,阿欢为了阻止她再次找到李寻,以其堂哥的身份信息登记租房,非法同居。“阿欢的堂哥不仅不规劝阿欢,反而助纣为虐,向阿欢提供身份证。”

同年10月,她和婆婆一起再次来到东莞。“此时的阿欢如果能良心发现,就此罢手,本案就不会发生。”顾佳称,阿欢仍执迷不悟,反而与其哥密谋将李寻带走躲避。“我当时认为是阿欢不肯让我老公出来,就报警了,要求警察到场处理”。

她说,阿欢回到租住房收拾行李时,发现民警已经到达现场,自觉无颜面对,在自己没被发现时一个人爬上八楼楼顶,坐在楼的边沿上面,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顾佳辩称,自始至终,她都没有任何辱骂阿欢的行为。

 证人:听到原配说“你跳下去啊”

据公寓房东称,在楼顶时,当时现场有顾佳和其婆婆、公安人员、阿欢堂哥,“阿欢说不要靠近她,靠近她就跳下去”,现场的人都不敢靠近,后来阿欢还是跳下去了。

“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自杀的时候还有人知道。”阿欢堂哥在接受询问时称,顾佳说过这样的话。

民警曾询问顾佳,有无话语刺激阿欢,顾佳曾说“如果我跟我老公离婚了,你跟我老公想怎样就怎样”。

李寻承认,在这次之前顾佳也找过阿欢一次,说了一些难听的话,但并没做过过激的事。

法院:原配不用赔,丈夫要谴责

法院审理认为,阿欢事发时已年满18周岁,对其跳楼轻生的行为与后果理应有明确的认知。而其堂哥等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堂哥作证称:“顾佳一直粗口骂阿欢,脏话不堪入耳,骂了10多分钟,顾佳叫阿欢跳下去”等内容,顾佳并不确认,且根据派出所对多人的询问,亦无法反映出顾佳有以上辱骂行为。

法院认为,阿欢系自己主动一个人跑到出租房八楼进行跳楼,期间顾佳与其并无肢体冲突,虽然,顾佳说过“你跳下去啊,我自杀的时候都没有人看,你自杀的时候还有人知道”的话语,但是该话语并不具有明显的刺激性,不足以导致阿欢发生跳楼行为。阿欢明知李寻有配偶,而多次与其同居,有违公序良俗,顾佳从河南赶赴东莞寻夫,与阿欢发生言语冲突,只要没有超出一定界限,亦属情理可原。

法官特别指出,李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欢非法同居,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谴责。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阿欢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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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新时代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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