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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厅级“内鬼”受贿两千余万细节披露 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近一千七百万受贿未遂

法律人2023-07-14 23:0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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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和浩特市市检察院公布了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巡视员陈志涛案的起诉书。起诉书披露了因为陈志涛退休后包商银行仍未上市,导致其拥有的包商银行500万股股份(价值16900000元)一直未能办理转让手续,属于受贿未遂。

起诉书披露,陈志涛,曾用名陈志韬,男,1953年出生,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银监局)分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开资料显示,陈志涛早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哲盟分行、扎鲁特旗支行、通辽中心支行工作,2002年1月起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管专员、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副局级),2003年9月起陆续担任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2013年6月退休。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至2013年,陈志涛在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动、工作安排、设立分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1381100元,其中16900000元系未遂。

起诉书披露,陈志涛绝大多数受贿都来自包商银行,其收受包商银行500万股股份(评估价值16900000元,未遂)、现金830000元,折合共计17730000元,向他行贿的对象包括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行长王慧萍等高管。

具体看来,2006年至2012年,陈志涛先后4次收受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现金共计170000元。

2006年至2013年,陈志涛先后18次收受包商银行武某某现金共计360000元。

2007年至2010年,陈志涛特定关系人鲍某某先后6次收受时任包商银行行长王慧萍现金共计170000元,陈志涛知情且未退还。

2009年至2013年,陈志涛先后4次收受时任包商银行行长王慧萍所送现金共计90000元。

2011年,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代表包商银行向陈志涛赠送包商银行500万股股份,由包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持。双方约定待陈志涛退休且包商银行上市后再办理转让手续,陈志涛表示同意。因陈志涛退休后包商银行仍未上市,该500万股股份一直未办理转让手续。经评估,该500万股股份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的股权价值为16900000元。

2012年至2013年,鲍某某先后2次收受包商银行武某某现金共计40000元,陈志涛知情且未退还。

除了包商银行这个大金主,陈志涛还收受其他对象的财物,具体如下:

1、收受张某甲60000元

1998年至2002年,陈志涛先后2次收受时任通辽市扎鲁特旗**联社**张某甲现金共计20000元。

2008年,被告人陈志涛为张某甲之女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现金20000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志涛先后2次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联社**张某甲现金共计20000元。

2、收受杨某某购物卡6张和雷达牌手表1块,折合共计36500元

2004年至2009年,陈志涛先后6次收受时任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杨某某购物卡6张,共计价值24000元。

2007年,陈志涛为杨某某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雷达牌手表1块(鉴定价值12500元)。

3、收受李某乙140000元

2007年至2010年,陈志涛先后4次收受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联社**李某乙现金共计40000元。

2012年,陈志涛接受李某乙请托,为其继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事后陈志涛将收受的100000元储蓄卡1张交给尹某某。

4、收受荣某某20000元、餐饮储值卡1张,折合共计30000元

2007年至2010年,陈志涛先后4次收受时任通辽**银行**荣某某现金共计40000元。2014年,荣某某生病期间,陈志涛送给荣某某20000元。

2009年前后,陈志涛接受荣某某请托,为其女安排工作提供帮助,收受荣某某奈曼食府储值卡1张,价值10000元。

5、收受刘某某30000元

2009年至2010年,陈志涛先后3次收受时任中国**委员会赤峰**分局**、中国**委员会包头**分局**刘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

6、收受赵某某1950000元、购物卡4张,折合共计1990000元

2009年至2010年,陈志涛先后收受时任鄂尔多斯市**银行**赵某某**银行股权款1900000元、总价40000元购物卡4张,共计1940000元。

2010年8月,陈志涛为鄂尔多斯市**银行设立分行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某现金50000元。

7、收受李某丙30000元

2010年,被告人陈志涛为李某丙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丙现金30000元。

8、收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940000元、LV包1个、按摩椅1把、奥迪汽车1台,折合共计1314600元

2010年至2014年,陈志涛接受**资产实际控制人张某乙请托,在**资产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资产财物折合共计1314600元。

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鲍某某收受**资产以劳务费名义支付的940000元,陈志涛知情且未退还。

2010年8月,陈志涛收受**资产实际控制人张某乙所送LV包1个(鉴定价值12000元)。

2011年春节前,陈志涛收受**资产实际控制人张某乙所送按摩椅1把(鉴定价值52800元)。

2012年初,陈志涛以借为名收受**资产奥迪汽车1台(购买价309800元)。

9、收受包某某20000元

2012年,陈志涛通过苏某某接受包某某请托,为包某某之子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收受苏某某代包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

2021年1月25日,陈志涛被开除党籍。通报称,经查,陈志涛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违反工作纪律,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陈志涛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多名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安排高薪职位;热衷组织、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带坏风气;既想当官、又热衷发财,利用逢年过节、子女婚嫁之机,屡屡敛财破纪破法。陈志涛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

陈志涛受审

2021年1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志涛犯受贿罪一案。检方指控: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志涛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动、工作安排、设立分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81100元,其中16900000元系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陈志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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