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求职 “问题”合同不能签
春节过后,外出务工人员将面临新一轮求职潮, 签订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于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这一过程中,务工人员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特别要避开以下几类合同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口头约定型”合同
案例:胡某应聘一家个体餐饮部当厨师。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胡某的月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岂有白吃之理。因没有书面依据,胡某只好自认倒霉。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胡某即使未与聘用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也完全可以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要求“同工同酬”。
“一边倒型”合同
案例:夏某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工资为每月2000元,当时该省人社部门规定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2220元。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夏某要求补发工资,企业则认为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自愿约定达成,不同意补发工资。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本案中,夏某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违法型”合同
案例:刘某应聘到某针织有限公司打工。从上月开始,公司单方决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产品替代。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针织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刘某工资。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其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生死免责型”合同
案例:王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不久王某在操作中伤了左手手指,花去医药费38000元。公司表示只负担住院期间的工资。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王某的工伤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由建筑公司负责。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复函》中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据此,本案劳动合同中“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来源:法治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