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你不能太“任性”!
一、案情简介
案件一
2021年1月12日,定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定州一网民杨某某在微信群发布一条“定州有两例新冠肺炎检测结果呈阳性患者”的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发现该信息后,定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经核实,杨某某散布的为虚假信息。1月14日,北城派出所将发布此虚假信息的网民杨某某(女,定州市人)抓获。经询问,杨某某承认在微信群发布疫情谣言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杨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9日。
案件二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相关法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案件点评: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聂雷提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让所有人刷新了对“谣言”和“造谣”的定义。目前正处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虚假信息的传播,极易刺激群众的敏感神经,对抗疫工作的展开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上述两个案件中,杨某某和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凭空捏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将信息发布到网络上传播,对人民群众产生了误导,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资源的浪费,性质非常恶劣,两人也因自己的不法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流言止于智者,公众亦应时刻保持独立、理性的思考,不信谣,不传谣,非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切勿轻易转载。特殊时期,保持冷静,配合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在公开有序的平台上及时查阅实时近况,谣言自然会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