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物资是否仍需严格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胡蒙律师
【背景】
2021年1月3日,石家庄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会议召开,会上决定,启动实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制度机制。应对疫情带来的各种风险,保障全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需求,成为当前疫情防控下的重要工作内容。突然紧张的疫情形势考验着政府部门和各行业的应变能力,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抗疫物资是否仍需严格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案例】
2021年1月,因抗疫需要,某政府部门需要大量采购棉帐篷、棉被、棉褥、棉大衣四个品种的抗疫物资,数量需求大,质量要求高,采购时间紧,要求供应商除满足准入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日加工能力及随时能够组织生产、组织运输、组织储存、组织售后服务的能力。
但该政府部门以往采购物资均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考虑疫情下的诸多现实困难,本次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为避免引发法律问题,该政府部门向律师征询法律意见及建议。
【法律依据】
财办库(2020)23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法律建议】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蒙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次疫情突发属于不可抗力,对抗疫物资的采购可以不经财政部门审批,且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特事特办、灵活掌握采购方式。
胡蒙律师同时认为考虑严峻的疫情形势及现实条件,虽本次政府采购抗疫物资不能采用招标形势,但本次供应商的选择应参照招标要求,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内,询价并结合实地察看加工、储存、运输、售后、质量控制等综合情况后确定供应商。胡蒙律师给出政府部门以下建议:
一、严格把控供应商准入条件
1、审核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摸清供应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质量证书、安全管理认证证书、专业技术及创新技术证书、生产加工线图片);
2、审查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个月纳税凭证、社保缴纳记录、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业绩);
3、审查供应商是否有一定的应急生产加工制造能力、有一定的仓储规模及仓储管理能力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近10日员工考勤表或打卡记录、提供仓储图片及仓储容量、仓储安全及管理等制度、提供售后服务相关的图片、评价、制度等资料)
二、为应对疫情期严峻形势,满足疫情紧张的救灾物资需求,预防供应商可能因疫情造成的供应能力下降甚至不能供应的风险,此次采购可选择2家或以上供应商;
三、为避免因省外运输及市外运输所带来的感染风险,本次供货商的选择可定在石家庄市辖区的范围内(除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潜在感染风险的区域外);
四、疫情下的抗疫物资采购虽然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过程中都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廉政工作,同时设置关于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通道,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