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夜之间按下了“暂停键”| 合同不能依约履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王荣金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6日零时—24时,河北省新增51例本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其中石家庄市报告50例,邢台市报告1例。截至6日24时,石家庄新冠肺炎本地确诊和本地无症状感染者总数累计超过200例,出现大幅增加态势。
随着防控持续升级,石家庄按下了“暂停键”:除一线抗疫人员,社区居民全部居家,所有居民小区禁止出入;河北境内多条高速禁止上道、劝返车辆;火车站、客运站实行严防严控措施,繁华的商业中心一夜之间归于“寂静”,临街店面闭门歇业。
案例:
某小区居民费先生,1月6日早晨起床后发现"小区已封闭,禁止出入"。这下可把费先生愁坏了,原来费先生经营着一家销售公司,与外省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他必须在1月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将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交货,造成违约的话,违约金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啊!货物都准备就绪了,怎耐出不了门,运输也已全部停运,这可如何是好!
费先生该何去何从呢?他是否需要承担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违约责任呢?
律师解析:
一、及时告知
费先生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遇到的事实和问题等情况,及时告知外省某公司,
让他们及时应对,这是为了避免对方因此产生更大的损失,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告知的内容一定要说明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我方无法履行某某合同约定的某某义务,并写清己方防控措施或交通延误的具体情形等,最好再附上相关的证明。
怎么告知?
首先,最好是合同约定的形式;其次最好是书面的,以EMS邮寄的方式送达对方;不过EMS和其他快递也已经停止工作了,那么以电子邮件或微信、QQ、电话沟通等方式,在此时也都是有效的告知方式。
与对方协商:合同能否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
不论发生任何纠纷或问题后,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如果还有余地,能说服对方同意延期交货,则皆大欢喜;如果对方着急收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只能解除合同了。
四、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准备
第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的证据,如政府部门的通知、公告、命令等;
第二,是注意收集和规定合同双方主体沟通协商产生的证据,如往来电子邮件、函件、聊天记录等;
第三,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可以考虑用公证方式加以固定。
保留好已告知的证据,将来万一产生纠纷好有迹可循,最后万一对方起诉要求赔偿,可以拿出当时告知的证明,跟法官说,我们N天前就告诉他们因为疫情无法履行合同,已经履行了及时告知的义务。
五、关键的问题来了,一旦官司打起来,费先生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是:NO。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先来看看,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爆发是不可预见的,时至今日并未查明传染的原因和途径,没有药物可以治疗,只能采取隔离等紧急措施。作为个人有可能被隔离,而同时各级政府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采取预防和防治传染病的各种措施(如小区封闭、快递停运等),各项措施虽然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当遵守,故此,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及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从发生过程和影响上看,本次疫情来势突然并且有政府所采取的各项紧急措施,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五百九十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10日明确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3. 费先生因为小区封闭、运输停止而不能依约发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否减免责任?
答案是:YES。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减免责任。
这里告诉费先生不要着急,有问题可以找专业律师帮忙。
附法律依据:
《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1.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