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误种4104株罂粟幼苗被判5年,冤不冤?法院作出回应!
11月25日,有媒体以《75岁老人误种罂粟被判5年,家有4104株幼苗,家属:直到被抓才知不是花》为题,报道了一个刑事案例,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
根据报道,有网友爆料,江苏连云港一名75岁的老人误种罂粟被判5年。老人听说罂粟花好看,收到2颗果实在家种植。派出所检查时发现家中有4104株罂粟幼苗。
李莫兰的孙女唐某称,奶奶在自家养鸭厂空地撒籽的时候,他们都不知道老人家种植的是什么东西。后来罂粟幼苗长出来的时候,当时家人看到后,还以为是老人种植的什么蔬菜幼苗。
后来经人检举揭发,民警来到养鸭厂现场,查获并铲除了李莫兰种植的罂粟幼苗。现场民警清点后,查获李莫兰一共种植了罂粟幼苗4104株。
李莫兰声称不知其危害,只是觉得别人种植的罂粟开花很好看,自己也拿来种着玩。当地居民称,在警方查获李莫兰种植的罂粟幼苗前,村里是宣传过“罂粟有害”,但李莫兰是一个文盲,不知其危害。
2020年3月26日,一审判决李莫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罚款5000元。随后,该案被发回重审。11月25日,李莫兰亲人告诉记者,2020年9月19日,本案再次开庭,因李莫兰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当,最终,李莫兰被一审法院判刑5年。
在媒体报道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了最新回应,称在依法向李会英送达判决书之后,老人口头表示上诉,后又由其同监室人员代写、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该院提交了书面不上诉意见。对此,老人的孙女唐艺(化名)提出质疑,称老人是文盲并不识字,此前曾和老人有过沟通是准备要上诉的。
26日晚,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在其官博发布关于网传“老年人种罂粟被判5年”案件的情况说明,以下为全文:
近日,“老年人种罂粟被判5年”视频和相关报道引发网友热议,我院现将该案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1946年6月出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镇其子经营的养殖场空地上,种植两颗罂粟果实,于2019年3月8日11时许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坝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共计查获罂粟幼苗4104株。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明确知晓自己种植的为罂粟,且李某某所在村在案发前持续通过广播宣传禁止种植罂粟。后该案依法移送我院审理,承办法官在向李某某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亦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为其指定辩护人,其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委托或指定辩护人。我院于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李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出庭且其家属亦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民警联系村干部于开庭当日一同将李某某带至我院,公安民警和村干部共同旁听了庭审。李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开庭审理前后,承办法官均能与李某某正常沟通,并未发现其存在生理性耳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4104株,犯罪时72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我院遂依法以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在依法向李某某送达判决书之后,告知其家属判决结果。李某某口头表示上诉,后又由其同监室人员代写、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该院提交了书面不上诉意见。
我院在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也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此前记者采访时,李莫兰老人被判刑5年后,她的家人从当地聘请了一位律师准备提出上诉申请。
11月27日,老人的孙女唐艺告诉记者,目前他们通过律师得知,由于没能及时提交上诉申请已经过了上诉期。
记者留意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针对老人没有及时提出上诉问题解释称,该院在依法向李会英送达判决书之后,告知其家属判决结果。李莫兰口头表示上诉,后又由其同监室人员代写、其本人按捺手印向该院提交了书面不上诉意见。
对此解释,唐艺提出了一些质疑,她表示,自己的奶奶是个文盲,不识字更不会写字,“我们家人之前去看守所看她的时候,她还说要上诉。这份不上述意见书虽然按的有她的指印,但是不是她的本意呢?”
据悉,今年以来,连云港市各基层法院至少宣判了11起同类案件,判刑均为缓刑并处罚金,其中一老人种植罂粟苗达11114株,判决则为判刑3年缓刑3年。家属质疑对李会英老人量刑过重。同时,因为老人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家人担心其撑不到出狱那天。同时,记者留意到,2019年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已在江苏省内实现全部推开,但两次庭审均未有律师出席进行辩护,对此家属同样提出了质疑。(以上综合来自北晚新视觉网、猛犸新闻、潇湘晨报等)
就在这个月的15日,“法治常德”报道,湖南桃源县的单某在赶集时购买了“茼蒿”种子,种植在自家菜园里,等种子长出来才发现是罂粟。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单某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被告人单某某日赶集购得“茼蒿”种子若干,遂种植在自家菜园中,直至种子长大才发现是罂粟,单某未引起重视,任其生长。2020年2月11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桃源县公安局枫树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单某家中菜园内查获罂粟幼苗1306株。经常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检材中均检验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达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单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以上来自法治常德)
罂粟,花大,色艳,盛开期可作为为庭园观赏植物,长期以来,在医学上和民间都作为药材使用,加工入药,有敛肺、涩肠、止咳、止痛和催眠等功效,治久咳、久泻、久痢、脱肛、心腹筋骨诸痛;种子榨油可供食用。在另一方面,罂粟,未成熟果实含乳白色浆液,制干后即为鸦片,和果壳均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多种生物碱。在我国,罂粟,是作为毒品的一种,国家明令禁止私自种植的。由此,形成了长期以来民间认识和法律规定上,对罂粟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到本案,对于是否知道种植罂粟的违法性,老人的家属跟法院的裁判存在着不同认识,对于同类案件均判处缓刑而老人却被重判五年实刑存在不同认识,对于媒体乃至社会民众,通常认为种植罂粟最多也就是自行铲除最多行政处罚就行了,动辄被判五年实刑,超出了常识性理解,由此引发了关注和争议。
1、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媒体报道,该案经过了一次一审宣判,老人被判缓刑,后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由此推断,应该是一审判处缓刑之后,检察院抗诉了,才有了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可是,媒体报道的这个情节,并未体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通报里,其中的意味,很令人深思。
2、根据法院的通报,这是一起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和规定,老人所犯罪行是应该从轻处罚的,但是,根据上面《刑法》规定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五年实刑,已经是最轻的了。
认罪认罚,是不能在法定刑下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最高法院的核准,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能法定刑下判处刑罚的。除非,从《刑法》总则的部分,认定老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类案已经被判那么多,老人想判无罪,显然很困难。
3、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说实话,老人种植罂粟,应该不是为制造毒品为目的的,仅因两颗罂粟壳种出的幼苗,就被判五年实刑,超越了常人的理解。总体而言,我国对于罂粟种植,历来采取的严格查禁的法规规定,但跟长期以来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尽管国家大力开展宣传,但远未达到令行禁止的程度,二是,本案的司法处理过程乃至两次判决结果差异、同类案件结果之间,很同意引发当事人,媒体、社会民众的争议。
关于本案引发成新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不外乎以上三点,这里面有实体刑法的规定问题,也有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你怎么看?(烟雨法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