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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又一杀人犯“纸面服刑”7年:系买凶案杀手,曾两次减刑,5名狱医做“内鬼”

法律人2023-07-17 10:36:266

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被媒体证实系“高校校长买凶杀人案”中的凶手王韵虹),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没有落下。王韵虹逍遥法外的原因,与新华社《半月谈》9月3日曝光的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纸面服刑”15年相似,都通过了“保外就医”这一方式。

8月24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判决书”)显示,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韵虹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仅“纸面服刑”。

这5名狱医包括: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兼任监狱局第一医院副院长王全仁(三级警监,副处级),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内科主任高春桃(一级警督,正科级),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预防保健科原主任张满(三级警监,正科级),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医师李齐放(三级警监,正科级),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陈华(三级警监,主任级科员)。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在对罪犯王韵虹、邹某、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或延续保外就医。5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据澎湃新闻多方核实发现,上述那位逍遥法外的命犯,正是2001年曾轰动一时的“高校校长买凶杀人案”中的杀人凶手王韵虹。他终审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15年。实际上,在狱医等相关人士“帮助”下,命犯王韵虹仅被羁押7年多时间即通过保外就医的方式“出狱”。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王韵虹保外就医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7年多期间不计入刑期。

据新华社、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1996年至1998年,被害人武铮(女)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就读,1998年至2001年初,该院院长张明德先后聘请武铮、刘治国在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任兼职教员。2001年2月至3月,因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研究生班招生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张明德与武铮、刘治国产生了矛盾。之后,武铮、刘治国二人离开该院,去内蒙古管理经济学院任教,并开办研究生班,但仍以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开招生,由此引起张明德的嫉恨。

2001年7月,张明德支付给王韵虹20万元人民币,要求王找人将武、刘二人“做了”。不久,王韵虹同女友将20万元挥霍。

2001年9月3日晚上8点多,王韵虹电话联系到武铮,并将其骗上自己开的一辆“三星”越野车,在车内将武杀害,又把尸体抛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河西公司地界一树林的旧坟坑内,用土和树叶掩埋后逃离现场。王韵虹作案后先后潜逃至浙江、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藏匿。2004年3月23日,王韵虹在云南省丽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据当时媒体报道,呼和浩特市警方历时近三年,才一举破获了该起“内蒙古科技学院副院长失踪案”。据新华网2006年1月报道,被告人张明德、王韵虹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韵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简称“裁定书”)披露,罪犯王韵虹,男,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初中文化。呼和浩特中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呼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韵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3880.32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韵虹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内刑一核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王韵虹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

裁定书还披露,王韵虹死缓“保命”之后,于2008年6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内刑减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3年不到时间,2011年3月11日,王韵虹被以(2011)内刑减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然而,从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的第二个月,王韵虹实际就开始未在监狱内服刑。裁定书称,服刑期间,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2011年4月29日,王韵虹保外就医6个月;后4次续保,每次6个月;2014年2月25日被收监执行;2014年7月10日保外就医3个月、之后续保6个月;2015年4月30日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6月21日被收监执行。

这意味着,作为这起18年前命案的凶手,在2019年6月21日之前,王韵虹仅被羁押了7年多时间。其中,6次保外就医、1次通过病情鉴定造假监外执行,王韵虹“纸上服刑”的时间长达7年多。裁定书披露,除2011年4月29日第一次保外就医外,王韵虹其余历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王全仁等人的判决书显示,2011年4月1日至4月29日,王韵虹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级,在监狱局医院住院治疗。因王韵虹病情严重,需做心脏支架手术,2011年4月29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急保)6个月。此后,王韵虹6次获得保外就医和1次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在监狱外的时间长达7年。在此期间,王某得以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

保外就医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需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王韵虹获得多次取保的关键文件,系狱医在对其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后,呈交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病危诊断”成为王某“通关”,最终获得保外就医的重要证明。

在王韵虹共计7次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均存在狱医渎职行为。

比如,王韵虹第三次续保中,狱医张满在2012年10月31日的考察基础上撰写续保门诊病历,但时隔两个多月后,张满仍依据此续保门诊病历出具了相同诊断,且填加了“该病犯病情较重,多次住院,病情未见好转,继续积极治疗”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张满、李齐放等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上签署“病情属实”。然而,同期王韵虹并未在医院住院治疗。上次渎职行为,致王韵虹于2013年2月4日获续保6个月。

在王韵虹第四次续保过程中,2013年5月7日,王韵虹经住院的医院诊断认为病情明显改善,并于当日出院的情况下,狱医张满沿用一个多月前的病情鉴定情况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并添加“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内容。2013年9月17日,王韵虹获得第四次续保6个月。

在保外就医过程中,除了渎职,还有贪腐行为。

在王韵虹第五次保外就医过程中,王韵虹的家人王某某为了结识王全仁,保证王韵虹能顺利办理保外就医,通过时任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杨某宴请王全仁,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5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装酒盒底部,连同剩余的两瓶茅台酒送给王全仁带走,后王全仁发现钱款后退还给王某某。时隔不久,王全仁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找王某某帮忙,王某某在王全仁女儿工作的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购买了20万元国债,作为王全仁女儿揽储任务。约在同年中秋节前,王某某将一箱茅台酒送到王全仁女儿处,做为节日礼物让其转交王全仁。

此后,王韵虹在第六次保外就医审查中,其未在任何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狱医仍然出具了病危报告书。在第七次的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19日,作为王韵虹的主治医师高春桃,在没有进行任何考察的情况下出具病危报告,得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的结论,在监狱管理局法制处认为3月19日监狱局医院出具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间隔时间太长,不能使用时,4月29日高春桃再次出具诊断相同、但依据有所变动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王全仁签署“病情属实”。2015年4月30日,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王韵虹暂予监外执行。

案发后,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王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王某在2011年10月至2015年期间,未达到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程度。王韵虹则承认,其存在病历造假行为。

除王韵虹违法保外就医案,王全仁等人还涉及罪犯邹某、庄某的违法保外就医案。

罪犯邹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北京高院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28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2012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1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邹某自2013年5月获准保外就医3个月后,至2014年11月,又获准连续三次续保,每次6个月。每一次续保考察病情期间,考察人员都接受了邹某姐姐的宴请。“患者目前病情危重,已告病危通知”、“随时有生命危险”等意见随后被张满、高春桃等人写上《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王全仁则在报告书上签上“病情属实”。

比如,2014年2月13日,第二次续保过程中,张满依照自己撰写的门诊病历出具诊断相同、且填加了“病犯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意见的《呈请罪犯病危报告书》,而此时罪犯邹某已经出院在家休养。

案发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邹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邹某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心血管所致死亡风险偏低,糖尿病无导致短期内出现危及生命危险的急性并发症。对邹某进行诊疗的通辽市医院医生杜某则称,其于2014年1月17日出具的病危通知是受到监狱考察组人员的影响出具的。

涉案的另一名罪犯庄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判处死缓,2007年1月6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后三次减刑。多名证人证实,王全仁接受过庄某亲属的宴请,并收受财物。自2013年2月到2014年8月,庄某三次因“病危、随时有生命危险”的保外就医,一次6个月、两次1年,而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庄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认为2012年至2015年期间,庄某所患疾病没有达到危及生命的程度。

裁判书显示,2020年4月1日,奈曼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三个月、三年。宣判后,高某、张某、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对于上诉人要求从轻判决的请求,二审法院没有采纳。2020年7月17日,通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获准保外就医的方式进行“纸面服刑”,程序并不简单,需要疏通的环节不少。在内蒙古监狱系统落马的领导干部中,有人因罪犯保外就医问题而被追责。

2019年12月29日,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原副书记、政委姜和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姜和平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副厅级降为三级主任科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据官方通报显示,姜和平被查处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三名罪犯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就在2020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同时发布两条消息: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徐宏光,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连天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连天俊是徐宏光的老下属,两人均已退休,徐宏光退休才3个月,连天俊已退休3年多。

公开资料显示,徐宏光于2011年4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5年11月兼任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2016年5月明确为正厅级,今年3月退休。连天俊长期任职于监狱系统,2015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副巡视员,是副厅级官员,2016年12月退休。

事发监狱也在开展整风及警示教育。据内蒙古司法厅官网2020年8月26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开展以案促改专项警示教育》的文章显示,2020年8月24日上午,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以王韵虹案件开展“以案促改专项警示教育”,这是监狱第三次专门以王韵虹案件开展的警示教育。

会议指出,王韵虹案件既反映了监狱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职工政治站位不高、理想信念丧失、法律意识淡薄、与罪犯拉拉扯扯、关系不清,违规收受家属礼金,接受家属宴请,违规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的丑恶现象,也反映出过去监狱在制度执行、严格管理、执纪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本案中涉及的监狱警察和相关工作人员,触碰法律底线,丧失职业操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甚至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胆大妄为,导致王韵虹违规减刑、非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还有4名民警因王韵虹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3名民警受到戒勉谈话。

2019年10月24日,呼和浩特中院认为,罪犯王韵虹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韵虹七年一月二十日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今日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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