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照亮家庭教育中“隐秘的角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些内容要关注
网剧《隐秘的角落》中,十多岁的朱朝阳,到底是如何一步步从老师家长眼中的“好学生”走向“杀人”犯罪的?
他渴望父爱,渴望有朋友,渴望得到关注,母亲却只在乎他的学习成绩。他的情感需求,被忽视了。
原生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有多大?
6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
或许,我们可以在修订草案中找到答案。
人生的第一位保护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时,会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二十多年来经办过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社会调查发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他们在家庭中受到的关注度都非常低,这不完全取决于离异或单亲家庭。即便家庭完整,由于各种原因都可能使家人缺少对孩子在心灵沟通、情感互动、心理发育等方面的关注。”
在陈海仪看来,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父母或者监护人应给予他正确的人生价值导向,通过日常生活交流能够发现不同方面的困惑,应积极对其行为方式进行有益的引导或者指引。孩子在什么样的环境下成长,直接会影响到他的社交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情绪控制、抵御外界不良诱惑能力等等。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位保护。
修订草案在“家庭保护”这一章中,详细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以及十一项不得实施的行为。
“这些条款具体且精炼,贴近司法实践的要求,对现实生活具有指导意义,是对父母或者监护人如何履行监护职责的指引。”陈海仪认为。
修订草案中,还第一次出现了“委托照护”这个新鲜的概念。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和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委托监护”这一词语相比,虽然是一字之别,却更加强调了监护人的职责所在。
“委托照护比委托监护更加准确,监护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职责委托给了别人,但是从监护人的角度来说有些监护职责是委托不出去的,比如情感上的联系、关心、爱护、教育等,委托照护更强调了委托出去的是日常的照顾和管理这些职责,这个词也更加强调了监护人的职责所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修订草案进一步落实了监护人的责任,同时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家庭教育缺失,社会保护如何承接?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评后,陈海仪发现,92%左右的青少年犯罪,与其幼年至青少年的成长遭遇有着莫大的关系。“就像《少年的你》,无论是施害方还是受害方,实际上家庭都是有问题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提升亲职教育的效能?或者说当亲职教育缺失了,怎样去弥补?
“这个时候作为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应当懂得去求助,懂得主动开放自己,把你的家门打开,让社会各界可以来帮助你。”陈海仪说,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章的宗旨所在。
修订草案新增的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具体情形。
对此,陈海仪认为,临时监护是暂时的,要让父母明确知道在法律的监督下如何为人父母。怎样促成父母的成长?那就是责令父母接受亲职教育,明确教育内容和时长,定期学习如何对孩子进行有效沟通和正确管教。亲职教育的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由家长向指定社会服务机构缴纳。
我们看到,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留守儿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佟丽华看来,这两部分人的成长都面临着很多挑战。
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4名儿童服农药中毒死亡。有房住、有粮吃、有衣穿,有钱花,4个孩子为什么选择了自杀?
他们是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只有老人看管孩子,这些孩子不仅缺乏来自父母的爱,还疏于日常教育。对于城市里的儿童,很多只是基础知识、常识性问题的教育,但对于留守儿童可能就是一种奢望。家里老人由于慢性病或年龄大或忙于农活,无暇顾及留守儿童,就很容易导致悲剧的发生。对此,佟丽华提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发展培育专业社会组织服务力量,每个区、县至少应该有一家专业的开展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配有10名左右具有法律、社工、心理专业背景专职工作人员,然后按照百千万的规模去发展志愿者。
另一方面,佟丽华认为,由于并非每个父母都天然就懂得如何教育孩子,未来对父母家庭教育方面的培训,应该被国家发展成为基本的公共服务,即一对夫妻在结婚或怀孕期间,就应该对他们就家庭教育的方式、理念等方面开展培训。
“四早”带孩子远离性侵害
“阿姨,我爸爸的朋友和我打招呼的时候总是会摸我的屁股,我很反感,只要有这个叔叔参加的聚会,我都不愿意去。我还在想这个叔叔会不会用同样的方法去对待其他的女孩子。我该怎么办?”
这是陈海仪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小女孩很迷茫,不知道怎么和爸爸妈妈说,只好私下里告诉了“法官妈妈”。
陈海仪帮她想了个办法。“你可以私下和爸爸妈妈说一下这件事情,或者写一封信、留个纸条给他们,一定要勇敢地讲出来。”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且大多是熟人作案,揭示出家庭性教育的缺位以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到位。
在陈海仪看来,性教育是家庭保护不可或缺的一个话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也就是“早预防、早发现、早帮扶、早惩治”,从孩子的眼神躲避、性情变化、无心学习、举动异常等表现中观察孩子是否遭遇性侵害。万一很不幸,孩子被性侵害了,该怎么办?陈海仪提醒父母“三不要”:不要责怪孩子,不要回避问题,不要私下处理。
如果说现实世界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父母还相对容易保护。那么发生在网络上的性侵害,父母又该如何发现呢?
佟丽华以韩国“N号房”事件为例,他提出,互联网时代针对儿童性侵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就是性引诱。
性引诱一词是对“为了性目的而引诱儿童”的简称,指的是与儿童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数字技术建立关系,以便与该儿童在线上或线下进行“性接触”的过程。
“性引诱”行为,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会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更严重的性侵害。对此,佟丽华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引诱的条款。目前我国法律中对“性引诱”行为尚缺乏有效的规制。对于性引诱未成年人的行为,只有其后续发生强奸、猥亵等严重犯罪行为时,法律才介入。性引诱行为将儿童的性意识和身心健康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本着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目的,法律应当对这类行为在严重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就予以介入。
修订草案二审稿共九章一百三十条,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监督、指导和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正如陈海仪所说,“一是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晰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监护职责;二是让孩子知道有哪些保护自己的渠道,三是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讲,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是绝对零容忍的,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孩子的成长不是一蹴而就,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境,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实屏障。
愿每一个孩子都沐浴在阳光下,心中没有隐秘的伤痕。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柳杰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 编辑: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