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虚岁20岁,与男友形成实事婚姻,我们过不下去了,该怎么办?
【案例】2017年,十八岁的小华与同村23岁的小强自由恋爱,两人相处甚好,家长也都同意。2018年,小华怀孕了,由于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两家人就按照当地风俗为两人举办了婚礼,自小华怀孕后,小强就经常夜不归宿,与临村另外女孩好上了。小华打算打掉孩子,和小强离婚,可是起诉法院却离不了,怎么办?
这样的事情,在偏远相对封闭的农村,并不少见,男女双方你情我愿,双方家长同意,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也就算结婚了,当这样婚姻出现问题时,就面临维权救济的困境,也有的相伴终生,相安无事,到老都没有结婚证。以下笔者结合本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展开分析。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从我国《婚姻法》规定来看,男女双方结婚应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小华与小强结婚时,小华才19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由于小华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小华与小强双方的婚姻无效。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本案中,小华与小强所谓的事实婚姻已得不到婚姻法的承认,因此,两人的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会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据此,小华与小强解除同居关系的途径为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小华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法院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本案中,如果小华单独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因此,小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解除两人同居关系的唯一途径。
结语:结婚的男女双方要按照婚姻法的要求,依法领取结婚证,才会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否则,可能会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本案, 同居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在财产分配上不会象夫妻关系一样,照顾无过错方或保护妇女权益的问题,对女方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即使解除同居关系后,女方生活困难,也不存在男方给予一定照顾的义务。因此,笔者提醒,男女双方应依法结婚,做合法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