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将女子拉入电梯搂抱,又将其拖入消防通道强奸,如何定性?
【案例】 2019年11月9日凌晨2时左右,孙某参与完同学聚会,独自一人回家。电梯门开启,一位中年男子独自在电梯中。孙某没有感到危险的降临,一脚踏进电梯。电梯门关闭时,中年男子从身后抱住孙某,欲行不轨。恰好电梯到了男子的楼层,电梯门开启,孙某挣脱跑出电梯,又被男子拖进电梯,对孙某不断猥亵。到达孙某所在的楼层时,孙某奋力挣脱男子,跑出电梯。男子紧随其后,从后面嘞住孙某的脖子,一手捂住孙某的嘴,将其拖到消防通道内,实施奸淫。
本案是一起针对单身女孩的严重性侵行为,发生在公共电梯内,男子的行为极其大胆,孙某的自我防范意识非常淡簿,令人婉慔。以下笔者对男子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敬请指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本案中,男子利用孙某大狭小电梯空间内,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对孙某实施猥亵,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男子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将孙某挟持到消防通道内,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男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两罪并罚。男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孙某也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尤其夜间乘电梯时,应避免单独与男子乘梯,免得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