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是亲生的孩子可以不抚养,还可以追究配偶的责任!
导读:蒋小某虽在蒋某和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与蒋某并无父女间的血缘关系。因此,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
案情简介:女儿非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
2010年蒋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女儿蒋小某出生。因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协议:蒋小某归蒋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2015年5月2日,蒋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蒋某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蒋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蒋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蒋小某的生理学父亲。
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蒋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蒋小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蒋某与蒋小某无血缘关系,蒋小某不是蒋某所生之女,原告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蒋小某由被告沈某独自抚养,原告蒋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女儿非亲生该不该抚养 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
扶养义务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本案中,蒋小某虽在蒋某和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与蒋某并无父女间的血缘关系。因此,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此外,本案中,蒋某也是受害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蒋某有权追究沈某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获得对儿子的抚养权,却又意外发现自己根本没有生育能力——儿子并非自己亲生。这一真相带给汉口张先生的不仅是尴尬,更多的是纠结:到底该不该将儿子继续养大呢?
上月底,向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的张先生被告知,不可能对这个儿子终生拥有,儿子成人后有自行选择父亲的权利。
张先生今年30岁出头,6年前与前妻离婚,当时年仅一岁半的儿子被判给他抚养。这些年,张先生一直未再婚,父子感情甚好。随着儿子渐渐长大,周围不断有人议论儿子长得不像爸爸,张先生本不太在意,但今年年初一次体检中,张先生被诊断根本没有生育能力。这简直是晴天霹雳!
张先生悄悄带儿子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人确实没有血缘关系。看着心爱的孩子,他思前想后还是决定不找前妻算账,一则不舍得孩子,再则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将来靠何人养老?但让他担忧的是,万一孩子的亲生父母上门来索要,自己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告诉张先生,现在情况下抚养孩子有一定风险,若孩子的生父生母此间有意索回,张因与孩子非血缘父子确有可能失去抚养权,但张先生可就此追讨这些年来的抚养费用;同时,若单纯从情感上考虑继续抚养,待孩子长到十周岁后可由孩子自主选择跟随生父或养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