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民胜!还获补1700余万
房地产公司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胜诉并获得1700余万元补偿款。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1月20日,清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某房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并进行了当庭宣判,涉及标的额逾1700万元。
2004年1月,原清新县太和镇某村委会及属下村民小组(下称村民小组)建设集体福利活动场所,该场所选址在清远市清新区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范围内。
该村民小组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调整用地,经双方及原清新县土地开发中心(下称土地开发中心)协商,三方签订了调地协议。
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割出其名下4000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村民小组使用,并由土地开发中心另行调整27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某房地产公司;且约定若至2007年8月仍未落实调整用地的,则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某房地产公司。
签订调地协议后,村民小组已在某房地产公司割出的土地上建好了集体福利活动场所。
之后,土地开发中心一直未能按协议交付27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某房地产公司。为此,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向相关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要求履行调地协议,落实置换土地。但囿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得以调整落实。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
其基于对土地开发中心的信赖,在未得到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按协议将自身的土地交付某村民小组使用,拟调整给公司使用的2700多平方米的土地亦已于2011年核发了规划用地手续,并取得了用地批文。
现土地开发中心的主管部门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下称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不守承诺,拒不交付土地,侵犯了公司利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遂向清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按照调地协议履行法定职责,交付2700多平方米的土地给原告使用,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至公司名下。
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答辩认为
本案不属于土地置换,实际上是土地开发中心提前收回某房地产公司所有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直接以置换土地的形式交付给某房地产公司,但可以根据土地使用年限、用途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按该地块的现行评估价支付补偿款。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协议行为虽然与民事合同不同,但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为了让村民小组建设集体福利活动场所,应土地开发中心的要求将自身名下的部分国有用地使用权调整给村民小组使用。
某房地产公司、土地开发中心与村民小组三方均签订了调地协议等予以确认。协议约定土地开发中心调整面积为2700多平方米的土地给某房地产公司使用。
现某房地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按该地块的现行评估价支付补偿款,并无不当。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已在诉讼中委托三家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且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按上述三个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的中间值作补偿。
为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清新区法院对上述土地评估价以土地评估报告的中间值为补偿值予以准许。
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1700多万元补偿款给某房地产公司。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清新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个审判领域,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坚持罪刑法定,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让市场主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案中,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清新区法院在诉讼中充分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拟调整的地块进行评估,实行以货币补偿代替用地调整,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辖区民营经济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