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为救母砍伤打人者,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看到母亲被殴打,16岁的广西少年李明(化名)取来菜刀将打人者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伤。经鉴定,打人者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公安机关以李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11月15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承办检察官同时对李明进行了法治教育,引导其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明很小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后来他跟着母亲刘梅(化名)与张大强(化名)共同生活。2019年春节前夕,刘梅与张大强因琐事发生了矛盾,于是就带着李明回了防城。之后张大强多次到刘梅家要求刘梅跟其回家,但都遭到拒绝。
2019年4月13日晚上,张大强再次找到刘梅要求她跟其回家,在被刘梅拒绝后,二人发生了争执,张大强于是将刘梅拖拉出家门外骑在她的身上进行殴打。看到母亲被打,李明拉扯、抓挠、拳打张大强,想要将他拉开,但却没有产生效果。之后他听到母亲喊救命,并让他回家拿菜刀,李明便跑回屋里面拿来菜刀,将张大强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伤。经鉴定,张大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后公安机关以李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向被害人、李明及证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情节,还了解到李明跟着母亲在张大强家生活期间,他们能够和睦相处,张大强对李明也很好,疼爱有加,李明对张大强也没有偏见、仇恨,李明并不存在借机伤害的动机和目的。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明在母亲正在受到张大强的不法侵害,经其推拉、抓挠、徒手捶打仍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持菜刀将张大强砍伤的行为,属于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张大强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李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对李明不起诉。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其不起诉。今年9月23日,检察院举行了宣布仪式。在宣布仪式会上,检察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并对李明进行了相关的法治教育。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概念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符合条件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特征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