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破裂后,女方要男方返还20万元 法官:是借还是送,要用证据说话
情人之间常有经济往来,有借款也有赠与,可一旦发生金钱纠纷,孰是孰非就很难说清了。四川女子张丽(化名)就碰上了这样的糟心事。她没想到,前情人能借钱三年不还,忍无可忍之下,她将前情人林伟(化名)告上法院,要求返还20万元借款。近日,海宁市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
四川妹子张丽一直在嘉兴打工,喜欢在微信群里和网友聊天。2015年的一天,张丽在微信群里认识了家住海宁的林伟。林伟自称和老婆关系不和,正准备离婚。之后,他经常找张丽诉苦。聊着聊着,两人就成了情人关系。可是从2016年3月开始,林伟就以各种理由向张丽借钱,抱着结婚为目的在交往的张丽,将自己多年的积蓄借给了林伟,共计20余万元。之后,张丽一直向林伟讨要借款,可林伟一直不愿还款。2018年5月,张丽选择了分手。
法庭上,林伟认为这些钱是张丽赠与他的,辩称当时他是准备离婚后和张丽在一起的,张丽给他钱也是为了支持其创业,钱主要用于工地投资、开销,是为了今后两人更好地共同生活。同时,林伟也不认可金额是20余万元,而认为是10余万元,现在愿意还给张丽8万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建立起不正当关系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严肃指出这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其后,法官向张丽释法说理,告知其起诉的20万元中仅有部分金额有转账依据,且根据张丽所提供的转账记录,有一部分金额较小的转账难以认定为借贷关系,要对全部金额成立借贷关系需要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同时,法官也与林伟进行了充分沟通,告知其与张丽之间的婚外情不影响双方之间可以成立借贷关系,林伟主张张丽转款系赠与行为或支持其创业的投资行为,但根据庭审查明,张丽既未从林伟在工地使用这笔钱中受益,也从未对转账明确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反而在事后向林伟不断追讨,故更倾向于双方之间发生的是借贷关系。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伟归还张丽15万元。
法官说法:
婚外情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破坏别人的家庭幸福,违反公序良俗,应当为道德所否定。而且,婚外情还可能产生经济上的纠纷。
一方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另一方主张系赠与等其他关系的,应提供能证明系赠与等其他关系的初步证据。同时,与他人之间的大额借款等经济往来,最好通过借条等形式将证据书面固定下来,即便碍于情面或客观情况,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证据,也应对转账或红包等进行附言、备注,以尽可能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来源:浙江法制报)
链接—————
非法同居分手时财产如何分配: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配中,就下面这些财产处理应当谨慎对待。
(1) 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 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 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 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 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 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