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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判决书全文发布!假“省委办公厅主任” 骗了市委书记、市长!还上电视新闻!

法律人2023-08-07 14:53:14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5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明(曾用名:马跃),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莉,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明杰,四川朝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明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修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明及其辩护人陈莉、万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任命消息,称“省委常委办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办主任,免谭嘉某”。2016年左右,樊某通过王某某介绍,在饭局上认识了李建明,王某某介绍李建明系四川省常委办公厅主任,并称呼李建明为李主任,李建明并未予以否认。同年,樊某成为李建明兼职司机。

2016年4月左右,龙某通过樊某认识了李建明,樊某向龙某介绍李建明系省委的领导,随后李建明向龙某表示,自己在省委工作,并称“今后有需要协调的事情可以给他说”。2017年9月份,龙某为帮助其朋友吴某某的“丝路油都花乡”文化项目寻求政府部门支持,遂在本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龙凤瓦罐煨汤馆”招待李建明吃饭,李建明当场表示将向省上的领导汇报此事,以取得相关支持。

2017年4月,樊某向童某介绍李建明系四川省省委办公厅主任,并安排童某与李建明见面。2017年9月,被告人李建明联系童某,称可以亲自和童某一起前往西昌,在西昌为童某引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并帮助童某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车项目。2017年9月15日,李建明、童某、樊某、黄某某、王某等人驾车前往西昌。一行人到达西昌之后,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四川岷山酒店,并为李建明一行人支付房费共计4172元,随后童某根据李建明指示在岷山酒店内安排饭局招待李建明等人。

2017年9月,吴某某通过靖军、龙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建明,随后在饭桌上,龙某等人均称呼李建明为李主任,李建明并未予以否认。2017年11月初,吴某某将李建明介绍给中共绵阳市安州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称李建明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并邀请李建明参加中国作家协会在绵阳市安州区举办的中国作协《中国历史名人传》丛书第七次创作交流会(以下简称“交流会”)。2017年11月10日,李建明以假冒的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的身份参会,现场参会的人员有中共绵阳市委宣传部部长、中共安州区委书记等人2017年11月13日,该会议在安州区电视台安州新闻进行了报道。

2018年1月22日,吴某某应李建明要求,带李建明至本市肖家河“蓉城小厨”同刘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吃饭时,吴某某介绍李建明是四川省委副秘书长,随后李建明在饭局上发言,称“代表省政府欢迎刘某某回家”。当日在饭局上,李建明结识了董某,二人互加微信。尔后,李建明为骗取董某的信任,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其办公室照片、到各地开会的照片及视频以及李建明伪造的同成都市市长的聊天记录等。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邀请吴某某、黄某某、龙某、龙光学、樊某等十六余人,以假冒的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义前往云南昆明市、玉溪市、腾冲市等地,云南省腾冲市市委书记、市长等领导,对一行人进行了接待,并全程安排李建明一行人吃住。

2018年4月11日,董某对李建明身份产生怀疑,遂报警。经四川省省委办公厅核实,省委办公厅无李建明任何任职信息。2018年4月18日,民警将李建明挡获。同日,民警在本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建发金沙里小区**号李建明家中查获李建明伪造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材料专用章一枚,经核实(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真实内容与从李建明家中查获的民事调解书不一致;查获李建明伪造的具有李建明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的时代法制报社新闻记者证一份,经查无李建明的记者身份信息。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建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建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建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所犯罪行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建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任命消息,称“省委常委办副主任李建明任省委群教法制办主任,免谭嘉某”。2016年左右,樊某通过王某某介绍,在饭局上认识了李建明,王某某介绍李建明系四川省常委办公厅主任,并称呼李建明为李主任,李建明并未予以否认。同年,樊某成为李建明兼职司机。

2016年4月左右,龙某通过樊某认识了李建明,樊某向龙某介绍李建明系省委的领导,随后李建明向龙某表示,自己在省委工作,并称“今后有需要协调的事情可以给他说”。2017年9月份,龙某为帮助其朋友吴某某的“丝路油都花乡”文化项目寻求政府部门支持,遂在本市青羊区清江东路61号“龙凤瓦罐煨汤馆”招待李建明吃饭,李建明当场表示将向省上的领导汇报此事,以取得相关支持。

2017年4月,樊某向童某介绍李建明系四川省省委办公厅主任,并安排童某与李建明见面。2017年9月,被告人李建明联系童某,称可以亲自和童某一起前往西昌,在西昌为童某引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并帮助童某承包西昌市新能源汽车项目。2017年9月15日,李建明、童某、樊某、黄某某、王某等人驾车前往西昌。一行人到达西昌之后,童某安排李建明等人入住四川岷山酒店,并为李建明一行人支付房费共计4172元,随后童某根据李建明指示在岷山酒店内安排饭局招待李建明等人。

2017年9月,吴某某通过靖军、龙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建明,随后在饭桌上,龙某等人均称呼李建明为李主任,李建明并未予以否认。2017年11月初,吴某某将李建明介绍给中共绵阳市安州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称李建明为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并邀请李建明参加中国作家协会在绵阳市安州区举办的中国作协《中国历史名人传》丛书第七次创作交流会(以下简称“交流会”)。2017年11月10日,李建明以假冒的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的身份参会,现场参会的人员有中共绵阳市委宣传部部长、中共安州区委书记等人。2017年11月13日,该会议在安州区电视台安州新闻进行了报道。

2018年1月22日,吴某某应李建明要求,带李建明至本市肖家河“蓉城小厨”同刘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吃饭时,吴某某介绍李建明是四川省委副秘书长,随后李建明在饭局上发言,称“代表省政府欢迎刘某某回家”。当日在饭局上,李建明结识了董某,二人互加微信。尔后,李建明为骗取董某的信任,通过微信向董某发送其办公室照片、到各地开会的照片及视频以及李建明伪造的同成都市市长的聊天记录等。

2018年2月17日,李建明邀请吴某某、黄某某、龙某、龙光学、樊某等十六余人,以假冒的四川省委办公厅主任身份,以招商、考察的名义前往云南昆明市、玉溪市、腾冲市等地,云南省腾冲市市委书记、市长等领导,对一行人进行了接待,并全程安排李建明一行人吃住。

2018年4月11日,董某对被告人李建明身份产生怀疑,遂报警。经四川省省委办公厅核实,省委办公厅无被告人李建明任何任职信息。2018年4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李建明挡获。同日,民警在本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建发金沙里小区***号李建明家中查获被告人李建明伪造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材料专用章一枚,经核实(2003)武侯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真实内容与从被告人李建明家中查获的民事调解书不一致;查获被告人李建明伪造的具有被告人李建明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的时代法制报社新闻记者证一份,经查无被告人李建明的记者身份信息。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赃物记者证等。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照片,聊天记录截图,酒店记录和消费清单,伪造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假章印,武侯区人民法院材料真章印,绵阳《中国历史文化名人传》与会人员名单,周晓翠银行卡记录,伪造的身份证、记者证、人民公安报采访证、记者名片,信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建明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建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涉案赃物予以追缴没收。被告人李建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建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故对被告人李建明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建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物记者证等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 判 长 王润明

人民陪审员 刘族新

人民陪审员 胡广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卓桐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反腐倡廉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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