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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收“保护费”长达六年,这个村妇很“厉害”......

法律人2023-08-07 19:43:470

一名普通的农村中年妇女,抓住私人客车营运业主的软肋,竟坐地收取“保护费”长达六年之久。最终,营运车主不愿意再被勒索愤而向警方报案。

威胁过往客车

魏某以为承包了汽车站的客车,可以摆脱王菊的威胁了,没想到她仍然要钱。

2012年1月初,江苏淮安男子魏某买了一辆旅游大巴车,开始跑旅客运输业务。因为固定线路无法办理,魏某就打政策擦边球,以旅游大巴的名义,偷偷跑淮安至镇江的线路。按照有关规定,旅游大巴只能是整体包车,不允许零散带客。但为了赚钱,魏某开的大巴都是违规沿路带客。

车辆刚运营没几天,一天早上,魏某像往常一样,开着大巴来到一个每天必经的路口带客。这时,附近村妇王菊走到魏某的车前来回转悠。四十多岁的王菊,家就住在附近,为了赚点生活费,她定制了一个活动板房,在板房下面安装了轮子,这便成了流动摊点,每天在路口卖香烟水果。

见王菊在车前转来转去,魏某便问她怎么了,王菊态度很凶地说:“你这车子没有合法线路,还带散客,被人举报了是要罚款的啊!你每月要给我钱,不给钱,我就去举报你们,让你们跑不安稳!”听了王菊的话,魏某虽然很生气,但他也没理睬她。

此后一连几天,魏某每次到该路口带客,王菊都会说类似威胁的话。见魏某一直没有答应,王菊便想出另外一招,只要看到有乘客要上车,便说魏某的车子是黑车,到不了终点站,中途会卖客,让乘客不要乘坐他的车子。

为此,魏某和王菊争吵了很多次,他也曾心平气和地跟王菊谈心,说自己跑车也不容易,希望她能理解。但王菊态度强硬,坚称不给钱一定会向有关部门举报。

就这样,双方僵持了半个月。王菊一直威胁要去交通部门举报,魏某带客逐渐受到了影响。魏某与合伙人经商量后,觉得如果真被她举报,一次就要被罚款一两万元,半个月就白跑了。思来想去,魏某决定找王菊认怂,答应每月初给她200元“封口费”,王菊同意了。

每月初坐地收钱

第一个月月底的一天早上,魏某的车子刚到路口停下,王菊就往车前一站,问魏某:“今天几号啦?”暗示魏某该给钱了。魏某心里窝火,就以还没到下个月初为借口拖延。于是此后几天,只要魏某车子一停,王菊便会立即站到车头前。为了安稳带客,魏某只好忍气吞声给了她200元。

从魏某这里尝到了甜头后,王菊发觉这是一个不错的生财之道。于是,便将目光转移到其他同样经过这里带客的旅游大巴车。

一天早晨,同样从事客运服务的陶某驾驶客车,停在王菊所在路口等客。王菊立即上车跟陶某说:“人家都给钱了,就你不给,你啥意思哦?”

因为陶某之前已经听说魏某被迫给钱的事,考虑到自己不给钱肯定会被举报,于是也只好答应按照魏某给的标准,每月也给她200元。

此后,王菊再次扩大“战果”,在她的威胁下,所有经过该路口的私人营运客车都被迫每月缴纳高低不等的“封口费”,王菊每月初坐地收钱。

2017年初,陶某跑的路线生意惨淡,于是便找王菊协商,说生意不好,能否把每月的费用降点,但被她一口回绝,说如果不给钱,就立即举报。他们想想已经给了这么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只得继续给钱。

敲诈勒索被批捕

2018年11月,魏某承包了淮安汽车站的一辆大客车,从此有了固定线路。魏某觉得,现在自己承包的是汽车站的客车,有了合法手续,终于可以不再受王菊威胁,决定不再每月给她钱了。其他几名客运车主也像魏某一样,先后停运了私人大客车,转而从车站承包车辆跑客运,并因同样的原因停止了给王菊“封口费”。

2018年12月中旬,王菊见魏某等人突然都不肯给钱,便多次站在车前索要,魏某等人均未予理睬。但王菊不甘心,仍然天天向魏某等人要钱。

见王菊一直不依不饶,为了息事宁人,一天早上,魏某将车子开到路口后,跟继续上车要钱的王菊说,现在自己承包的是公家的车子,根据规定可以带散客,加上现在承包费太贵,每月200元也支付不起了,但以后路口有人上车,可以每人给她5元作为感谢费。但这提议被她一口回绝,她威胁魏某道:“你别蒙我,我打听过了,不管是公车还是私车,都不得在车站外私设站点带客?”并撂下狠话,不给钱就别想跑安稳。

第二天一大早,魏某开车从起点出发不久,突然从反光镜中看到,王菊坐在一辆白色轿车的副驾驶位置紧跟其后。自己每到一处站点带客,她便举着手机进行拍摄。见王菊来真的,魏某便再次找她协商解决,但她发狠说,现在给钱也不要了,自己马上带录像到运输稽查大队去举报,非把魏某整死不可。

当天,王菊果真带着录像到有关部门上访举报,魏某因此被罚款2000元。面对王菊的敲诈,魏某忍无可忍,于2018年12月18日愤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王菊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

警方经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王菊敲诈勒索的证据,经统计,在2012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王菊以举报魏某等多名客运业主违规带客为要挟,共敲诈获得人民币近6万元。2019年5月30日,王菊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菊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提醒,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举报的权利,但这不能作为牟利的手段,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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