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儿子被偷拍,男生母亲用水壶砸破女孩头部!警方:已立案调查……
7月15日
网传重庆地铁上
一名男生的母亲
怀疑女生用手机偷拍其儿子
用水壶将女孩的头部砸出血的视频
冲上微博热搜
女子乘地铁被殴打致头部流血
肇事者称怀疑女子偷拍其儿子
网传视频显示,地铁车厢内一名男生的母亲怀疑女生用手机拍她儿子,当场骂了女生,女生解释是在拍车厢站牌,男生母亲不信还检查女孩手机,随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争吵中女生说到,“你儿子很帅吗?我拍他干什么?”这句话可能激怒了男孩母亲,双方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随后,男孩母亲用塑料水壶拍在女生脑袋上,女生头被打破,半边脸血迹斑斑。
男生挡在其母亲身前安抚女生,递纸巾帮助止血。女生报警后,三人下车等警方处理。
女孩家属准备走司法程序
目击者回应会出面作证
据报道,视频拍摄者罗先生称,女孩亲友联系到他解释说女孩当时是在和朋友汇合途中拍摄站牌,照片拍到了男孩的手部。
女孩母亲说目前孩子还在医院治疗,接下来可能会走司法程序,希望罗先生作为目击证人,并称“那个男孩也很无辜,希望大家不要网暴他,通过法律手段达成最公平的处理”,罗先生对此回应会出面作证。
警方最新回应
据报道,7月16日,重庆轨道交通公安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事发时当事人已报警,此事正在调查中,后续会发布通报。
据悉,此事发生在7月15日18时许,甘某(女,21岁,重庆市北碚区人)在轨道交通6号线西南大学开往北碚区间列车上拍摄车厢号发给朋友,同车厢乘客熊某(女,49岁)认为甘某在拍摄其同行23岁儿子。双方发生争执,熊某持随身携带的水壶敲打甘某致甘头部流血。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甘某送医检查治疗。目前,警方已立案,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网友评论
这位母亲的行为
让不少网友看了直呼吓人:
“过于敏感了吧?”
媒体评论:公共场所“偷拍”争议频发,需避免维权失当反成侵权者
针对这起“意外”事件,南方都市报对此发表评论称,这很容易令人联想起之前发生的广州地铁“偷拍门”事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张某在地铁上怀疑自己被同车厢乘客偷拍,检查了对方手机相册后并未发现相关照片。在确认对方没有偷拍自己后,张某仍然在社交媒体发布对方照片,称其为“猥琐男”。在引发舆论关注后,四川大学给予张某留校察看处分、留党察看处分。两起事件都是怀疑己方“被偷拍”后错误维权,一个动手打人,一个上网污蔑对方。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受到严格保护,“偷拍”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就意味着,公民对于侵犯自己或者他人的偷拍行为,有采取私力救济的正当权利。但是,这种维护权利的方式,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前面说到的研究生张某,在网络侵犯他人人格权利,即越界构成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公共场合,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伤情在轻伤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打人者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是为了维护自己和亲人的权益,最终却可能要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这显然是当事人不愿看到的结局。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
以广州地铁乌龙偷拍事件为例,既然张某查看对方手机,已经确定并未遭到偷拍,就不能再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声誉。而重庆这起“偷拍”事件,熊某如果怀疑对方偷拍自己儿子,可以提出警告和制止,但不能采取暴力手段。一旦事件超出了个人处理的能力范围,选择报警,交由警方进行处理,应是更加稳妥合理的方式。
维权不是侵权的借口。偷拍固然要制止,偷拍者也应受到惩罚,但公民个体维护自身权利也应时刻牢记法律,不能踩踏红线,如此才能避免适得其反,得不偿失。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广网、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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