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母女占有房屋20年,原配上门索要“使用费”,该不该给?
《铿锵法庭》栏目是广州普法全新推出的原创IP系列产品,栏目基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例和话题,以模拟法庭为场景进行深度再创作,拍摄创意普法短剧。短剧以原、被告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将案件人物具象化、案件内容故事化、案件情节悬念化、案件争议焦点化,让法理在“辩论式”普法中越辩越明,借此活泼生动的表现形式,更贴地气地传递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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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占有房屋
20年使用费案》
本期《铿锵法庭》
普法君就给大家展开说说
第十七期|“第三者”占有房屋
20年使用费案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男子与“第三者”同居20年
去世前立下遗嘱
将房产给予“第三者”母女
素未谋面的妻子突然上门
向“第三者”母女
索要房屋20年的使用费
法庭会如何审判?
👆点击视频回看普法剧场
法律争议焦点:
为“第三者”立下的遗嘱
是否能被法律认可?
(以下内容均为模拟法庭的剧场式创作,并非真实庭审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
审判长“一锤定音”:
“在自身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夫妻互相忠实的基本道德义务与伦理要求,也违反公序良俗,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关于本案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在明知自身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异性同居多年,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与基本的道德规范不相符。因此,本院认定,被继承人赵先生的遗嘱内容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关于房屋腾退及占有使用费的问题,本院审理认为,基于赵先生所立遗嘱无效,原告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两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在此居住,应尽快将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房屋适用费于法有据,应当参考案涉地段的一年租赁成交均价,酌情确定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年来的房屋使用费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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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多D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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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参考来源:中国法院网(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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