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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说法|游客水上乐园被浪拍倒受伤 责任谁来担?

法律人2023-08-08 13:51:340

2022年8月1日,杨女士带着孩子到宜昌一水上乐园游玩,视频显示杨女士和孩子双手环抱,当浪头涌来,杨女士前面人群朝杨女士方向掉头跑来,与浪头一起靠近杨女士。浪头一过,杨女士、孩子还有附近人群均被冲倒在地。杨女士因此膝盖受伤坐地未起,几分钟后附近的工作人员前来询问,随即杨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诊断膝盖半月板撕裂、膝关节副韧带损伤,经过手术治疗后出院。后经鉴定,杨女士残疾等级为十级。

杨女士与水上乐园经营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数次未果,遂诉至伍家岗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水上乐园辩称其在经营场所内显眼位置处张贴了多项警示牌,对于游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滑倒风险及海浪冲击的危险已尽到了警示及告知义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营的水上乐园属于公共娱乐场所,被告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认为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多处警示牌,已对风险和人工浪潮冲击危险尽到警示告知义务。结合查明内容,原告游玩的人工造浪池项目不同于游乐园其他单人或低速项目,其具备人员密集、浪潮大、冲击力强的特点,本身风险性高于一般项目。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采取充分的措施,如限定游客人数以降低密度来控制风险,为游客提供安全护具等方式来进一步维护游客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仅仅张贴警示标语不足以向游客充分揭示该项目的风险性,亦不能有效预防游客游玩中的碰撞风险。因此,被告并未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愿参加此类娱乐项目的风险性应有一定认知,游玩中应对潜在风险提高警惕、加以防范,其对该损害结果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比例、被告承担70%的责任比例,据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数万元。判决后双方对此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利用经营场所、设施、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或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安全感。因此,经营者、管理人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外,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仍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以对于责任比例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

(来源:伍家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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