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说法|西陵一起34人涉黄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主要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近日,西陵法院分批审理了一起3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介绍卖淫罪的刑事案件。此案是西陵法院今年来审理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涉黄案件。
基本案情
该案主要犯罪事实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依靠KTV、夜总会等稳定的嫖娼信息来源,先后纠集、招募10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女提供固定的待客房间,对其外号、嫖娼价格、嫖资分成等进行管理,共收取嫖资60万元,并安排吴某某运送卖淫女协助卖淫。
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向某某等32人在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工作期间,向黄某介绍嫖客,由黄某安排卖淫女到指定的酒店进行卖淫,王某某、黄某某、向某某等32人通过介绍嫖客获得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
为妥善组织庭审,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罪名依法进行了法庭辩论,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吴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根据其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尚未判决的12名被告人,法院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提醒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市民应遵纪守法,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社会正气,不要轻信各类广告小卡片信息,切勿以身试法。
同时要提高警惕,提升道德底线,警惕不法分子以“养生保健”、“足浴会所”为幌子的广告或短信,以防误入不法人员设置的陷阱。
如发现涉黄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拨打扫黄打非举报电话1239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第一款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第十三条第一款 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扫黄打非”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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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抵制“黄”“非”
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文化环境
(通讯员:李云、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