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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理违章车辆就不给年检!最高院明确: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法律人2023-08-11 04:27:011

”你的车是否有违章,有违章就不给你年检标。“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朋友验车到最后环节,工作人员都会查询一下,你的车是否有违章,有违章就赶紧处理,否则车管所不给你发放年检标志。然而车管所“不处理违章,就不给发放年检标志”究竟是依据国家哪条法律和规定呢?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依靠这一公安内部的超越法律的“铁律”,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作为附加条件,与车辆年检挂钩实行“捆绑“式年检。这些给车主增加了很多风险。一是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二是个别车主因不消除违章信息也不年检,而未经检验合格且存在问题的车辆一旦上路是很危险的,安全隐患随时存在;三是一旦发生事故,未检验合格的车辆承担的责任会更大。

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立法法》确立“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原则。再者,机动车登记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网上搜索的一些案例来看,各级法院几乎“一边倒”的判罚车管所败诉且判罚原由都和上述理由一样。不过虽然有了众多的判罚案例,于2004年出台,如钢铁般“坚强”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屹立不倒。尽管经过2008年的修订,这一与现行法律相悖的规定仍然没有被删除或修改。不得不说,这是现行法律上存在的较大漏洞。

下面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吧!

最高院的答复非常明确,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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