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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这3种婚短期不要轻易离,哪怕受点苦也要将就着

法律人2023-08-11 06:55:450

千年修得同船渡,两个人走到一起,真的不容易,当初的相识,何其美好,一路相守相爱,到结婚生子,从新婚燕尔,在再到平淡无奇的婚姻生活,两个人能够走到一起,便是一种缘分,能够惜缘,这缘分方能长久,若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彼此对彼此要求太高,一再苛求对方,这轻则有伤夫妻感情,重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不欢而散,然而,等到失去后,他们又悔不当初,觉得当时太过任性,做事有欠考虑,再去追悔,也是来不及了,也只能空作感叹了。婚姻中,这3种“婚”打死也不要离,哪怕受点苦也要将就着,你是否有过同感?

1.夫妻俩还相爱,还不想散伙,因为争执,说气话,谁都不让着谁,都在乎自己的面子,任性要离婚。夫妻间,没有隔夜仇,也没有过不去的坎,闹矛盾,也是正常的事情,这个时候,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彼此坦诚相见,真诚的沟通,彼此多一些了解与尊重,相信会改善夫妻关系。若是不懂得沟通,一意孤行,将自己的面子看得太重要,任性而为,最后后悔的只会是自己。

2.正值孩子人生关键时期,正需要父母关爱,这个时候,男女二人感情出现问题,不想在一起过了,也该多为孩子想想。父母对孩子是有责任,有义务的,既然把孩子生下来了,就该对孩子负责到底,不可对孩子弃之不顾,不然肯定会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若是给孩子留下难以平复的心理阴影,到时候,再去追悔,也就晚了。

3.夫妻之间感情还在,因为“第三者插足”,夫妻发生误会,这婚不能离。夫妻之间,只要感情还在,就不要轻言“离婚”,不管男人,还是女人,婚后遇到“爱慕者”的追求,也是常事,这个时候,该果断拒绝,切勿与之纠缠,同时,也不要随意怀疑伴侣的忠心,更不可捕风捉影,随意跟伴侣争吵,要把事情弄清楚,若是误会了伴侣就不好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据此,重婚罪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自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国务院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

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

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三种婚姻状况,如果是你,会考虑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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