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小偷儿小摸们小心啦!扒窃他人财物一律判刑
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非常可恨!
为了生计,不劳而获,专门偷盗他人财物。尤其是一部分小偷儿小摸,常常混迹于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或火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数额虽不大,但由于钱包里常常会有被害人的银行卡、身份证件等,除给被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外,还会带来极大不便。事发后,因为损失钱财较少,被害人大都认为报警警察也追不回损失、更判不了刑,一般就选择了忍气吞声。法律真的拿扒窃没有办法吗?非也!下面,带领大家来看一个扒窃犯被判刑的案例。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锋(化名)在北京市某区集贸市场内扒窃被害人刘丽(女,58岁)的红色钱包一个,内有公交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现金人民币129.5元。被告人王锋被当场被群众抓获,所扒窃物品公安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锋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物,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说法】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 ,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对于“扒窃”,一般认为是在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对于数额较大的界定,是1000元到3000元,北京市是2000元。而对于扒窃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次数多少都会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奉劝各位,作为小偷儿,要知收敛,莫伸手,伸手必被判;作为普通群众,一是外出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二是一旦被盗,要及时报案,不要盲目认为数额小、不值得报警,其实刑法对待盗窃也是很严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