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摔伤后花费1000多元,状告物业索赔4万,该赔吗?
法律人2023-08-13 12:01:370阅
回家途中被一块砖头绊倒,市民向小区物业索赔4万元。近日,松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松北区某小区的居民翟先称,自己在自家小区内被路面上一块砖头绊倒后,摔伤了左臂。为此,他花费了一千多元的医疗费, 并据此要求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据翟先介绍,2018年8月23日下午2点多,他与朋友聚会后回家。“快走到家的时候,脚下忽然被一块漏出地面的砖头绊了一下,我当时就失去了平衡,一下就摔倒在地上。”翟先说。因为事发时,翟先毫无思想准备,双手插在裤兜里,忽然摔倒时来不及做出反应,直挺挺地摔倒。随后他便感到一阵剧痛,左臂已经没有了知觉。翟先赶紧给家里人拨打了电话,随后赶到的妻子将翟先送去市第五医院。经过医生诊断,翟先的左臂、左肩钝挫伤。在花费了一千多元医疗费后,翟先才康复出院。随后,他便找到小区物业,指责物业对小区路面维护不力,导致自己不慎摔倒,要求物业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所有的损失4万余元。对此,物业公司认为,翟先摔倒与物业无关,拒绝对其作出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一起来到法院。
在法庭上,小区物业公司针对翟先的指责做出了回应。“我们认为,翟先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走路时不注意观察才导致自己不慎摔倒,理应由自己承担过错责任;而且,翟先摔伤后,一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以证明确系在小区内摔倒,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工作人员说。
对此,法官认为,翟先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中,并无证据显示其确系在小区内摔倒,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依法应当承担不利责任。据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审驳回翟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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