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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律师:假冒3C认证的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律人2023-08-19 18:31:050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产品质量法 3C中国强制性认证 轻罪辩护

被追诉人未获得3C认证,冒用他人3C认证资质或名牌商品的注册商标,尔后对外出售,涉嫌何罪?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认为未获3C认证的商品,即属于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被追诉人实施假冒且销售的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辨别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之相关规定,从实质意义上予以判断,不能鉴定其是不合格产品的,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究竟采取哪一种才合法合理呢?接下来,我们以一起实证案件为例,剖析该类情形中的此罪与彼罪。

“云*”系武汉某汽车改装厂的注册商标,宋某在该厂工作期间负责“云*”牌合格证的保管与打印。后来,宋某辞去武汉某汽车改装厂的工作,将自己保管的没有上交的30份“云*”牌无纸张编号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卖给随州某汽车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租赁新中昌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消防车及其它专用汽车。在两年时间内,何某伙同汪某、徐某、陈某、龚某等人向云南、辽宁、四川等地销售假冒武汉某汽车改装厂“云*”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无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消防车共计55辆,销售金额1599.54万元人民币。市人民检察院就提起公诉,指控何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现在问题来了,涉案车辆是未经过3C认证的,何某等人用30份“云*”牌无纸张编号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假冒“云*”牌汽车,其行为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何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八百万罚金。一审法院认定何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由是涉案汽车为消防车,属于应当进行强制认可的3C产品,何某等人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及产品合格证明的前提下,私自使用“云*”牌合格证,大量生产、销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的消防车,属于以不合格产品来冒充合格产品,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何某等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便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何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一万元。

那么,二审法院为何作出改判呢?站在辩方立场,我们对此类案件又该如何进行辩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看待3C认证以及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什么是3C认证?3C认证的全称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为“3C”认证。

总的来说,3C认证主要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为此而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它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因此,按理我们不应以3C认证为标准,从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模式包括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之所以以何某等人假冒3C认证的“云*”商标,进而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因是其认为假冒3C认证,即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包括实质要件,也包括形式要件,上述观点是从形式构成要件为视角,其认为需要3C认证的商品多是涉及到国家安全、人民健康的特种商品,假定相关产品未获3C认证,即系不合格产品,故仅需对形式要件审查,即可认定被追诉人假冒3C认证商品出售,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而无须考量实质要件。

笔者认为这种思路并不可取,3C认证是对涉及到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共同安全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认证制度。3C认证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经过随机抽取产品,对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测试,达标了就发认证,故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它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进一步地说,判断某个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就是需要辨析其是否具有基本的使用性能,对此是需要进行实质性判断的。以上述案件为例,笔者认为未经过3C认证的商品不一定是不合格产品,要认定某个商品是否属于合格产品,需要委托专业的质量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而非以某个企业是否取得3C认证的资格,并非以行业规范的方式来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伪劣产品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判断,而不是依据生产、经营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形式要件进行判断。3C认证是企业生产能力的认证,不代表个别产品质量的认证,涉案消防车是不是伪劣产品不能按照有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及3C认证作形式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也认为:“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无法直接判断,这就涉及鉴定问题。对此,应该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可见,在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中,3C认证仅是认定伪劣产品的形式要件,对此更须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鉴定,而不能单以形式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参考:童海超 《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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