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以竞争优势为视角,谈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作者:何国铭律师 (专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研究辩护) 132 2944 8174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可以体现在经济价值与竞争优势,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谈到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问题,今天我们再以一个案件为例,简单谈谈价值性中的竞争优势。
商业如战场,在具体的商业项目中,客户的交易需求、特殊偏好、实际验收标准、价格承受能力,往往是极为重要的核心信息,往往需要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商务谈判、市场调研中才能获得,也是商业主体争取竞争优势、成功获取项目的关键。而对竞争优势的判断,在于权利人本身能够凭借拥有该项商业信息,从而在行业内占有优越的市场地位,然而,正是侵权人使用该项商业信息,导致优势地位被重组。
以案发于佛山的一起案件为例,A公司指控朱某利用任职期间,采取非法手段,秘密窃取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部分银行账户资料以及增值税发票等财务资料,A公司的客户香发现其公司银行账户被泄密,立即通知A公司减少30%的业务量,并向A公司要求索赔人民币35万元。因此,A公司认为朱某作为A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其任职期间,秘密窃取原告的财务资料,恶意侵犯其商业秘密。
该案中,A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报表、客户银行账户资料。因此案件争议焦点是A公司主张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系其内部财务报表,与其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公示的企业年报信息(含简要的企业资产状况数据)不同,其详细反映其某一特定时期的具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相关公众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得,且上述资料可以为A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供依据及参考,也能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贷款决策提供信息。而A公司的银行账户资料(中国工商银行回单/外汇会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款补充报单、佛山农商银行委托银行批量转账申请书、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反映的是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虽不为该行业相关公众所知悉,但单凭上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的信息(未涉及资金、经营、交易等深度信息)亦难谓可给其带来竞争优势,难以认定其具备商业价值。
结语:掌握客户的核心需求、特殊偏好,能够使得竞争者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代价在竞争中把握机遇,成功获得合作机会。可是,如果该商业信息是简单的、无须付出一定代价的,即使其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基于其无法被企业运用于商业社会,无法参与竞争,也是不能带来经济价值与竞争优势,则不能认为该信息具有价值,并不能认定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