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简谈罚金刑的问题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研究及辩护)132 2944 8174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当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外,也会被并处罚金,对于罚金数额多少,也是当事人关注的问题之一,那么我们在罚金刑上需要注意哪些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能见于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先由行政机关查办,尔后认为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便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进入刑事程序。被告人因同一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行政机关给予其罚款的,假如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并且判处罚金的,那么之前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是可以折抵罚金的。如果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中,刑事先行,办案人员先进行刑事程序,行政机关还没有处以被告人罚款的,在法院判处被告人罚金后,行政机关就不再给予罚款了。另外,在刑期上,也可以折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告人如果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行政拘留的,后期法院认定其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那么被告人之前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可以折抵相应刑期的。
我们以广东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例,A仪表厂是主要生产自动化仪表及系统制造的企业,林某原本是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林某利用其在工作中掌握该厂核心技术和销售客户资料的便利,用光盘将核心技术和客户资料刻录带走。后林某从A仪表厂辞职,与其妻子成立了B仪表厂,利用其之前在A仪表厂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生产、销售物位开关,并且利用其之前所掌握A仪表厂的客户资料,将产品销售给A仪表厂的客户,给A仪表厂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计237万。一审法院判处林某及B仪器厂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并认为一审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为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市工商局处以行政罚款7万元且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维持,依法可折抵相应的罚金。林某辩解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应当抵扣罚金刑的理据充分,予以采纳。鉴于现有证据没有反映林某是否已缴纳行政罚款,原审法院在本案生效后执行本案罚金刑时应协调工商行政部门对于林某已缴纳的罚款予以折抵。
上述是关于刑事判决罚金与行政处罚罚款之间折抵问题,总的来说,相对于商标犯罪而言,我国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被告人,判处罚金还是相对较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是需要综合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来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一般是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是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来确定。在共同犯罪案件,尤其需要辨析法院判处罚金刑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度”。
在某起多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办案人员认定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为27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处甲公司罚金90万元、判处乙公司罚金90万元、判处丘某罚金90万元、判处向某罚金80万元、判处郭某罚金50万元,总额计400万元。
请问一审法院对罚金的判处是否合法合理吗?我们知道,罚金数额一般是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规定判处罚金。按照这种规定,案件中的任何一个被告人的罚金金额均未超过135万(270÷2=135),但这就意味着如此判处罚金没有问题?
司法解释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罚金的规定,不仅是对单个被告人的罚金范围之约束,更是对整起案件中罚金总数额的规制。基于此类犯罪多是共同犯罪,法院在判处罚金时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在判处罚金刑时需作整体衡量,杜绝机械适法,避免判处罚金刑过高情形之出现。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甲公司罚金60万,乙公司罚金60万,丘某罚金60万,向某罚金50万,郭某罚金35万,总额265万元。
知识产权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判处罚金是惩罚被告人的重要刑罚手段之一,故一旦法院判决生效,罚金需要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会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要求其缴纳。但如果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于不缴纳罚金的被告人,法院不会加重其刑罚,但会影响到刑罚的执行,比如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如果是被判处缓刑的,则会影响到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