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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2018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分配标准明确了!

法律人2023-08-26 21:03:490

夫妻间的财产,仍适用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即适用法定原则。

一、过错赔偿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分割房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二、生活困难帮助原则

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可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三、有产权的房屋法院处理方式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四、产权尚未取得的房屋法院处理方式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很多夫妻在购买房屋时将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以下有三种原因:第一,过于信任对方;第二,对婚姻充满自信,认为不会出现严重感情问题;第三,担心房产登记于谁名下的问题而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我相信绝大多数人是因为第三种原因而放弃登记。

放弃登记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呢?

主要存在的风险系当房屋登记权利人在婚姻出现问题期间擅自处理房产,此时未登记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案例:甲丙系夫妻,甲丙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于甲方名下,后来甲丙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甲为了转移财产,擅自将房子卖给了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如果此时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丙的请求?

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房屋系甲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房屋的登记权利人系甲。本案中,甲系房屋唯一的登记权利人,乙不存在法定的注意义务,乙正是基于公示公信效力与甲签订合同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出现这种情况丙方又如何救济?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

应如何预防上述情形的出现呢?

第一,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将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

第二,当夫妻关系出现严重感情问题时,应时刻关注另一方的动态,防止其恶意转移房产。但是对方何时会转移房产,我们难以掌握;所以,本人建议:当出现严重感情问题时,应尽快采取措施,向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对房屋异议登记,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注意:异议登记有时效的,登记15日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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