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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信息,也为商业秘密的新权利人!

法律人2023-08-26 21:35:410

作者:何国铭律师(专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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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发是通过正向的方式来掌握技术信息,而反向工程是以逆向思维,先获取他人的产品中,然后突破他人的技术信息秘密,从而掌握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所以,有人喜欢将“反向工程”称为逆向工程。反向工程最早兴起于美国的计算机软件领域,后被用于各个领域,竞争对手通过分析、拆卸、测绘等技术手段,获得这个产品的制造、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

在前几集文章中,我们谈到了反向工程是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理由,假如被告人是要以反向工程作为辩护要点,他需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进行了反向工程,比如说招聘了哪些技术人员,投入了多少资金在反向工程上,在攻破涉案技术难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图纸、公式等书证或物证有哪些啊等等。

今天我们还是以反向工程为切入点,但是却是以权利人的立场,来深入探讨一下关于提起侵犯商业秘密控告的权利主体的问题。

被告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到他人的技术信息后,既可以将这项技术公之于众,让它失去秘密性,成为公有技术,也可以对之保留,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用这一项技术信息生产销售优势产品,去塑造自己的竞争力。

所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秘密,只要你获得后采取了保密措施,让这一项技术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符合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与容易获取的状态,那么这技术信息并不会因反向工程而丢失秘密性,你依然能够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去寻找法律保护。

这是因为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特性,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也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商业秘密并不像专利与商标一样,具有独占性与排它性,所以,某一项商业秘密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拥有。其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破获技术信息后,同样可以成为该商业秘密的新权利人,同样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对不法侵权人提起刑事控告。

如今,在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不同的研究主体可能研发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相关的技术信息。不论是通过上述那种方式,都是合法的劳动成果,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法律并不会禁止,不同的权利人各自掌握相同或相似的技术信息秘密,法律只会去禁止通过不当手段非法获取到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从而占有本应该通过自身努力才能拥有的合法资源。

另外,在这类案件中,我们还不得不注意一个特殊问题,关于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怎么计算的问题。例如,A公司是某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B公司采用反向工程获取到这一项技术,而C公司采用非正当手段从B公司哪里窃取了这一项技术信息,在法院认定C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下,我们该如何计算案件的损失金额呢?

因为A公司与B公司都是这一项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那么,在计算损失金额时需要合并A公司与B公司的损失吗?还是仅仅计算B公司的损失?我们认为只能计算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被害人的损失,而非全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

与就是说,只能计算B公司的损失,因为A公司并不知道自己的技术信息被他人侵犯了,并且C公司在主观上所要侵犯主体是B公司,如果在计算损失上将A公司也统计在里面了,就未免有结果归罪的嫌疑。

另外,C公司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对象是B公司,而非A公司,在危害结果上对应的是B的损。所以,应当是仅仅计算B公司的损失。

关于通过反向工程成为了商业秘密的新权利人的问题,我们今天先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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