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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什么情况下以许可费计算损失金额?

法律人2023-08-26 21:51:410

摩托罗拉控告中国电信公司海能达侵犯商业秘密?涉及金额5.97亿美元!在今年10月,摩托罗拉向伊利诺伊州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动议,称海能达一直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并且一直都在销售侵权技术的产品,并从中非法获利。

海能达公司创建于深圳市,成立于1993年,该公司于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的年报显示,其2021年的营业收入是57.19亿元,净利润为亏损6.62亿元。截至到2021年底,该公司拥有1,423个专利,且以发明专利为主。该公司在全球近10个国家设有研发中心。海能达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无线电终端制造商之一,在这个领域,其亦是摩托罗拉的重要竞争对手。

在2017年,摩托罗拉起诉了海能达侵犯商业秘密,原因是摩托罗拉的几名前工程师在跳槽到海能达之前,窃取了摩托罗拉的数千份机密技术文件和数百万行源代码。摩托罗拉称如果海能达未获取这些信息,其是无法制造出和摩托罗拉竞争的双向无线电对讲机的。对摩托罗拉的指控,海能达也承认了这些工程师窃取了机密文件,但却认为这是某些工程师们的个人行为,公司当时并不知情,所以不应当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但美国当地法院对海能达的抗辩理由并未采纳,最终判决海能达需向摩托罗拉支付5.97亿美元的授权使用费。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什么情形下会以合理许可费作为标准,来计算损失金额?需注意以下四个情况。

第一个是,被告人只是非法获取了技术信息,但并未对外公开披露这些信息,也就是说,这些商业秘密并没有失去秘密性,假如被告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那么,这些技术信息自然也就失去了非公知性,这个时候,要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研发成本,来计算损失。

第二个是,案件本身是无办法计算出权利人的损失,无办法计算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权利人失去了交易机会,市场份额被侵占。所以,当能够计算出权利人的直接损失时,就以权利人的直接损失为标准。

第三个是,这里的合理许可费指的是“普通许可”的费用。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从属许可、交叉许可。商业秘密是一项知识产权,但并不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的特征。

尽管被告人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毕竟他的行为并没有妨碍到,权利人继续使用这个商业秘密来生产、经营。所以,被告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仅为一份普通许可所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个是,案件本身是存在合理许可费以供参照。许可费用是需要评估的,假定权利人之前从来没有将该项商业秘密许可给其他人使用,那么,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就欠缺客观性的材料作为支撑,评估结果难免带有一些主观猜测与推断,最终双方当事人对此都不信服,都会质疑结果的合理性。

但是,如果案件都要求权利人有许可使用的先例,再以合理许可费来计算损失,那这样,符合条件的案件实在是少之又少,所以这项标准就会变成僵尸规则。所以,有专家建议,假如在同行业当中,存在类似商业秘密的许可情形,能够以此来作为参考,鉴定机构以成本法与收益法作为原理,在充分调查与论证的情形下,最终作出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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