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苹果公司控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披露型案如何计算损失金额
苹果公司控告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双方以和解结案。根据新浪科技资讯的报道,苹果在去年3月起诉一名叫西蒙·兰卡斯特(Simon Lancaster)的前员工,因为苹果公司发现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了公司的“敏感商业机密”,并向一名科技记者披露了,涉及到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且这名记者最终通过文章将这些信息发表出来了。
苹果公司表示,兰卡斯特在苹果公司任职超过10年,他窃取信息时担任高级材料主管和产品设计架构师。兰卡斯特之所以能够接触敏感信息,是因为他负责为未来的硬件设备评估材料和原型创新。兰卡斯特利用自己的资历参加了内部会议,并获取了他职责范围之外的文件。兰卡斯特于2018年末开始向媒体泄露详细信息,由此换取媒体对其投资的创业公司的正面报道。在离开苹果之前,他下载了“相当数量”的苹果机密文档,涉及许多未发布的苹果硬件产品,其中有一款设备被苹果称作Project X。
在上周,苹果公司与这名前达成了和解。据悉,兰卡斯特将向苹果支付数额未明的和解金,并且承诺今后也不会再泄露工程数据、机密商业信息和与未发布产品有关的数据。
由于这起案件发生在美国,在此,我们对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就不作探究,假如类似案件发生在我国内陆,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被非法披露了,该如何计算权利人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呢?
实务中,披露型商业秘密案件可能出现得不多,但却有十分值得探讨的必要。商业秘密之所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是隐秘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假定该商业秘密被披露,一旦被公之于众,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就无法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在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时即以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具体可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
在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以商业价值计算涉案金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首先,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可以包括向特定人披露商业秘密,也可以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业秘密。对于向特定人披露商业秘密,此举类似于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假定被追诉人向社会公众直接公开该商业秘密,则会导致商业秘密成为公知信息,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价值即告丧失。因以商业价值计算权利人损失所得出来的金额往往是非法巨大的,因此,适用该标准的前提是被追诉人已将商业秘密向公众披露,致使该商业秘密失去了秘密性,成为公知信息,而非向少数特定人员告知披露商业秘密。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追诉人向特定人员披露,但若该特定的人员为行业里多数的竞争对手,那么让同行业的多数竞争对手知晓该商业秘密,无疑会让该商业秘密失去竞争性,此时也可认定被追诉人的涉案行为让该商业秘密失去价值。进一步地说,假定被追诉人仅是泄露给一个两个竞争对手,办案机关立案后,能够及时控制传播链的,则不能适用本规则。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具体需要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但往往由于后几个因素是难以确定的,故通常我们多以“研发成本”作为计算的标准。研发成本包括研发经费与产品成本,研发经费又包括开发经费、测试经费、运营经费以及聘用专家、研发人员等人工费用。而产品成品包括原材料的费用、制造费用以采购各种设备的费用等。
最后,适用技术分摊原则,判断被追诉人所披露的是该商业秘密中的核心技术信息,因某项技术所占的比例,而对该技术信息价值进行分摊。商业秘密中的信息包括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假定被追诉人仅是向公众披露商业秘密中的非核心信息,自然是不会导致整个商业秘密信息被知悉,此时即不能以整个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来计算损失。假定被追诉人所公开的是部分核心信息,公开部分与非公开部分是能够独立使用的,此时仅能计算公开部分的商业价值。假定被追诉人仅是公开了部分核心信息,但竞争对手能够根据该部分核心信息,较为容易地倒推出其余的技术信息的,此时尽管仅公开部分核心信息,但与公开全部信息无太大差别,也以整体的商业价值来计算权利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