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中)
在实践中提成工资的争议一般涉及有无、业务量、提成比例、支付条件、单位扣罚等事项,本期开始从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中逐一解析前述问题,然后再说明原始会计凭证(工资表)在提成工资中的作用。另外也会涉及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提成工资、多人共同开发的客户如核算提成工资及典型的改判案例。因内容相对较多,我们将再分两期进行推送。本期主要从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工资中包含提成工资项目后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及业务量和提成比例的举证责任。下期解析其余部分内容。
本期目录索引
一、职工举证证明其工资中包含提成项目,单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一)职工举证证明其工资中包含提成工资,单位对仲裁前两年内的提成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二)职工举证证明其工资中包含提成工资,单位未提交其掌握管理的证据予以反驳,承担不利后果
(三)录音证实单位欠职工提成工资,单位未提交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四)认可存在提成制度,不提交承担不利后果
(五)单位领导在短信中认可欠发提成工资的事实,采信职工年度主张
(六)单位管理人员在微信中确认的提成金额有效
(七)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发送的销售统计视为单位认可
二、业务量的举证责任
(一)双方对销售额发生争议,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对销售金额的举证责任高于劳动者
(三)业务量大提成反而低不符合常理
三、提成比例的举证责任
(一)单位未举证证明提成比例,按职工主张计算
(二)单位对提成的比例和发放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一、职工举证证明其工资中包含提成项目,单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在上期分析中,我们认为当劳动者完成对其工资中包含提成项目的举证责任后,实际上劳动者完成的业务量、提成比例及支付条件等证据均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是这样认定的吗?下面就来看看相关的案例。
(一)职工举证证明其工资中包含提成工资,单位对仲裁前两年内的提成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认可被告的工资中有提成工资,原告工作人员M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明确提出:“那我的提成还发不发了?”M回答,你问问管提成的人吧”。在2019年1月29日李少飞的通话录音中.被告也提到提成的事情,李少飞对被告说,“你先签完协议,咱再说这个提成的事儿行吗?”然后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看出,被告的工资构成中确实有提成的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原告对被告申请仲裁前两年内的提成工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所主张的2018年的提成工资6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2016年的提成工资,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所主张的欠款事实和数额,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1月上旬的提成款被告表示放弃,本院予以准许。【(2019)鲁0203民初6430号】
(二)职工举证证明其工资中包含提成工资,单位未提交其掌握管理的证据予以反驳,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提成工资。L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L的工资构成包含提成工资及A公司欠付其提成工资的事实,证人史某出庭作证陈述A公司财务系统显示A公司欠付L四万八千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A公司应提交由其掌握管理的为L发放提成工资等相关证据以证实L所主张的提成工资发放与否,或是否应为L发放该提成工资(薪酬制度、L的销售结算情况、30%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及发放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A公司未提交由其掌握管理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L主张的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提成工资47,979元予以支持。【(2019)鲁0202民初8724号】
(三)录音证实单位欠职工提成工资,单位未提交其掌握管理的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原告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L业务提成77613.5元。被告L提交的其与法定代表人B、人事经理C、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D的录音中,对方均认可原告A公司欠付被告L提成工资,原告A公司欠付L业务提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A公司称L系从事文员类工作,没有业务提成,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020年3月4日L与原告法定代表人B的通话录音中,B称:“还有一部分提成,我这都跟财务今天都核对了,你这个事儿。……”进一步证实原告A公司持有有关L提成工资的相关证据,原告拒绝提交,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020)鲁0282民初5196号】
(四)认可存在提成制度,不提交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认可存在提成制度,但未向本庭提交证据对提成发放规定予以证明,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庭对L要求的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提成1200元予以支持。【(2014)北民初字第4210号】
(五)单位领导在短信中认可欠发提成工资的事实,采信职工年度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陈述“20%未发”系年终奖,是否发放由公司决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处技术部主任B发送给被告的短信中,已经明确认可被告“20%未发”,且“肯定会发,请放心”,足以证明原告欠发被告工资的事实,被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提成工资金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确认金额为18283.75元。【(2015)北民初字第6327号】
(六)单位管理人员在微信中确认的提成金额有效
在房地产行业,营销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所得包含工资及提成是一种普遍的绩效激励模式。L在A公司岗位是销售和营销经理,主管A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剑桥小镇”的销售工作,其主张在工作时,A公司除了为其每月发放工资外,还承诺了销售业绩的提成佣金,这是符合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绩效激励模式的。B作为A公司的管理人员,与L在微信里确认了L在A公司工作时存在提成佣金及提成佣金未支付的事实。A公司并未提交有关L提成佣金的计算及发放数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L的主张。因此A公司应支付L工作期间的提成佣金304467.52元。对于L主张工资及提成佣金过高的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18)鲁0211民初17618号】
(七)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发送的销售统计视为单位认可
因原告提交的四张2017年销售统计表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B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发送,根据聊天记录上下文语境来看,应视为B对该期间原告提成工资的认可。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认可,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依法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全部、2018年部分提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2017年提成62029元、2018年提成16371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20)鲁0214民初2631号】
二、业务量的举证责任
业务量在提成工资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在确定劳动者工资中包含提成项目后,首先应确定劳动者的业务量,谁对业务量承担举证责任呢?
(一)双方对销售额发生争议,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L举证称年度销售额为5495707元,依据为“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并称“该数据是淘宝单方打造,专门用来统计销售数据的,对淘宝行业网购销售数据提供可靠精确的搜索,是淘宝专用的工具”。本院认为其该种计算依据过于笼统,仅仅是单向的对外售出数额,至于后续是否有退货(包括收货后退货、未收到货即退货等)并未评价。A公司公司提交的天猫旗舰店支付宝账目统计表及明细表、支付宝结算流水,用以证明L在职期间总销售额为4239121.62元,但其账目统计表系单方制作形成,支付宝结算流水并不能反映L销售额的具体情况。A公司提交的证据与L数据与L提交的数据间有较大差距。A公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更加有利的便利条件调取淘宝店销售的具体数据,以证明自身观点,反驳对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数据,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负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L的计算数额予以认可,L年度销售额为5495707元。【(2019)鲁0214民初983号】
(二)用人单位对销售金额的举证责任高于劳动者
关于2014年6月至12月销售提成。被告提交了电子邮件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该期间销售回款金额为1212802.26元,符合发放销售提成的条件。原告不予认可,并提交业务员销售汇总表作为相反证据,但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其证据效力并不高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于销售金额的举证应承担高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交更有效的证据推翻被告主张,故被告关于其2014年6月至12月应得提成金额为6000元之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应向被告发放上述提成。【(2016)鲁0203民初1834号】
(三)业务量大提成反而低不符合常理
A公司主张在L未将应收货款收回之前,A公司无法核算并发放提成。即便在L全部收回应收货款之后,应发提成金额也是14744.45元。本案在仲裁时已经查明,L2017年的销售业务总额为412609.16元,2018年的销售业务总额为379498元,而A公司提交的L业务提成表中2017年的总额为3039.50元。2018年的总额为5476.49元,出现L在2017年业务量大而提成反而低的问题,故A公司主张L提成金额为14744.45元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与常理不符,不予支持。至于A公司主张货款未收回不应发放提成的问题,亦属于其内部管理制度问题,本院不予处理。【(2019)鲁0202民初7674号】
三、提成比例的举证责任
提成比例与业务量一样,在提成工资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确定了劳动者的业务量和提成比例后,就确定了提成工资金额,实践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一)单位未举证证明提成比例,按职工主张计算
原告提交的编号为1100118的《新浪潮·都市精品》广告投放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业务的提成比例以及已经支付原告该业务提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即该笔业务的提成比例为20%,原告应支付被告业务提成10800元(54000元×20%)。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业务提成奖金2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2013)南民初字第60084号】
(二)单位对提成的比例和发放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的是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其销售提成是原告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此进行规范、详细、完整、准确的管理和分配。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的销售提成包括季度提成和年度提成,但对提成的比例和发放方法有争议。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交能够证明原告的具体销售业绩、有原告签字认可的提成奖励办法等证据,但现在被告未尽到上述举证责任,故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的销售提成20510元和2015年前三季度的年度提成11142元。【(2016)鲁0203民初8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