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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标准篇(下)

法律人2023-09-04 13:55:280

上期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性质、文件冲突性、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与社保机构的确认等角度解析,本期将从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的认定标准及依据等角度解析。

本期目录索引

一、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的认定标准

(一)有退休金不符合条件

(二)高于低保标准不符合条件

二、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文件依据

(一)参照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执行

(二)参照草案规定的供养亲属范围执行

(三)参照山东省意见

(四)参照草案和山东省意见执行

(五)参照山东复函

一、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的认定标准

上期解析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但该项待遇的全称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除了要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外,还需要符合生活困难的标准。

(一)有退休金不符合条件

A与B每人每月有2400元的退休金,其主要生活来源并非由L生前提供,A与B不符合享受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X公司向A与B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15)青民一终字第2132号】

青岛市城阳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出具《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确认表》,确认B由李沧社保局发放养老金,月发放1967.68元,有固定收入,不能列为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告及四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012)城民初字第3609号】

(二)高于低保标准不符合条件

因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复函认为A、B夫妻二人定期收入高于其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故本院认定B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2020)鲁0202民初1606号】

二、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文件依据

本篇章的第一期就解析了省内依据混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参照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执行

根据(劳社厅函(2004)176号)《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之规定,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劳动保障部第18号)《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只有原告崔某甲、崔某乙符合享受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2015)平民一重字第11号】

根据《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孙某甲、范某属供养亲属范围。【(2015)青民一终字第2112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本案中,A系上诉人员工L的父亲,系直亲属;A1953年出生,已年满60周岁。【(2020)鲁02民终6974号】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14]176号),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2019)鲁0282民初9164号】

(二)参照草案规定的供养亲属范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2012)胶南民初字第5491号】

(三)参照山东省意见

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薪便字(1979)11号):“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2015)青民一终字第1354号】

(四)参照草案和山东省意见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2015)青民一终字第1951号】

(五)参照山东复函

依据《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你处《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问题的请示》(枣社险(1999)29号)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2012)城民初字第1165号】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和《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险字第15号】之规定,A、B亲属L去世时,A已满50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符合供养亲属条件,A、B要求X公司按月支付A生活困难补助费410元,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2017)鲁02民终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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